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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案例研究”欄目由《法庭》編輯部主辦
職場性騷擾有損勞動者權益和人格尊嚴,用人單位負有防止、制止職場性騷擾的法定義務。當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約)定性騷擾為嚴重違紀行為時,用人單位能否對性騷擾員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例對此進行了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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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勞動者對同事有性騷擾行為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互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泉(系已注銷的原再審申請人某游藝館的投資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互訴原告,二審上訴人):巢某山。
巢某山(男)2021年12月16日入職某游藝館,職務為店長。2022年2月17日,某游藝館投資人劉某泉接到員工管某某(女)投訴,稱巢某山對其有性騷擾行為。劉某泉找巢某山面談,巢某山否認存在性騷擾行為。劉某泉要求巢某山離職,讓巢某山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巢某山未辦理交接手續即離開。之后巢某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1.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2.某游藝館支付巢某山工資3625.91元;3.某游藝館支付巢某山經濟補償金3500元;4.某游藝館支付巢某山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7781.41元。
巢某山與某游藝館對仲裁裁決均不服,分別向法院起訴。巢某山請求:1.判決某游藝館向其支付拖欠工資、住房補貼、加班工資共13257.99元;2.某游藝館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7000元;3.某游藝館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4000元。某游藝館請求:1.判決某游藝館無須支付巢某山經濟補償金;2.判決某游藝館無須支付巢某山雙倍工資差額。
關于巢某山對同事是否有性騷擾行為,證人周某某提供證人證言稱:2022年1月下旬目睹巢店長對陳某某的碰撞,事后陳某某總覺得害怕,私下向其告知此事并詢問怎么辦,其讓陳某某遠離巢店長。同年1月25日又親眼目睹巢店長直接對管某某動手動腳,管某某求助于其,其也讓管某某盡量遠離巢店長。同年2月初,管某某在《戰地守護》機位練習游戲時,巢店長又走到她身邊做出些肢體碰蹭。同年2月16日15點左右,巢店長突然拿出手機要求白某某一起拍個“奸夫淫婦”照片,然后想動手摟白某某肩膀,遭到白某某反抗后,又要求跟其一起拍,其借口上洗手間才脫身。證人管某某提供證人證言稱:2月3日晚9:50左右,店長寫完提成單后伸出兩只手摸著我的臉跟我說了一些話。2月某天,我上晚班在員工休息室,2點還沒到的時候,他(指巢某山)突然走進來摸我的背跟我說話。1月下旬經常抓住我的手臂與我對話。證人陳某某提供證人證言稱:1月下旬周某某目睹巢店長對我的碰撞,事后我私下問周某某怎么辦,她叫我遠離他。2月14日,巢店長當面說我們女生是“賠錢貨”。
某游藝館曾就巢某山性騷擾員工及威脅員工一事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未作出處理。
一審庭審過程中,某游藝館申請證人周某某網上出庭作證,周某某稱,其之前在店里所見到的及同事向其反饋的事情都寫在了證人證言上。
再審庭審中,法官與證人管某某通電話,管某某稱寫在證人證言上的事情就是發生過的事實。
裁判結果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巢某山騷擾某游藝館女員工的事實有證人周某某、陳某某、管某某的證人證言予以證實,對三名證人證言予以采信。巢某山作為店長多次對下屬女員工進行騷擾,造成嚴重的惡劣影響,某游藝館對其作出辭退合理合法,巢某山請求某游藝館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7000元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故判決某游藝館無需支付巢某山經濟補償金。
宣判后,巢某山提起上訴。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首先,本案僅身為員工的周某某一人出庭作證,證人證言真實性難以核實;某游藝館雖進行了報警,但公安機關未對巢某山是否存在性騷擾行為作出結論,僅憑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巢某山存在性騷擾其他員工等違法行為。其次,當前我國法律對性騷擾構成要件并無明文規定,某游藝館的《員工待遇等相關規定》《**店長崗位職責待遇》也未對性騷擾的判斷依據和懲罰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某游藝館據此以巢某山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失之偏頗。故判決某游藝館向巢某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7000元。
宣判后,某游藝館申請再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一是證人周某某一審開庭期間通過視頻出庭作證,證人管某某再審期間在法庭調查中通過電話作證,證人陳某某雖未出庭作證,但在證人證言上簽名確認,且其所作證人證言與周某某、管某某所作證言可相互印證,上述證據足以采信。二是巢某山稱某游藝館投資人劉某泉鼓動員工對其進行陷害,系某游藝館生意不好惡意裁員,該主張并無證據證實。巢某山被解除勞動合同時距應聘至某游藝館工作才兩個月,此后某游藝館還持續經營了三年多,巢某山未能說明劉某泉有何必要對其裁員。在沒有緣由的情況下,三名女員工受劉某泉教唆或與劉某泉惡意串通偽造巢某山騷擾他人的事實與常情常理不符。巢某山未能提出合理事由證明劉某泉及三名女員工有誣陷其的動機及收益。三是案涉證據顯示,巢某山對女員工有摸背、摟肩、肢體碰蹭、評議貶低等行為,上述行為對女員工已構成騷擾,此既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因此,某游藝館解除與巢某山的勞動合同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案涉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故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評析
本案系勞動爭議,涉及三個需要厘清的問題:一是證據如何采信;二是性騷擾如何認定;三是用人單位能否因勞動者對同事有性騷擾行為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一)證據采信問題
在巢某山是否有性騷擾行為的判斷上,一、二審法院的分歧反映出法官在審判中對證據的采信標準把握有所不同。證人證言作為言詞證據具有主觀性、不穩定性,受證人的認知水平、情緒感受、道德誠信等因素影響較大,證人也可能受到當事人的威脅、誘惑,一般出庭作證的意愿不強。對證人證言是否采信,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證人與案件的關聯度。2.證人與訴訟雙方的關系,以及這種關系是否足以影響證言的客觀與公正。3.證人證言的作證方式。4.其他因素,如表達是否清晰,陳述是否合理,邏輯是否正常,有無受到外界干擾,證言形成的過程是否合法等。
就本案而言,三位證人均系某游藝館的員工,也是案涉性騷擾事件的親歷者。證言所證稱的系性騷擾事實,在前述關系中,如沒有其他恩怨或利益誘惑,作假證陷害同事的可能性很小。而從巢某山的舉證及查明的事實看,巢某山到某游藝館工作僅兩個月,在其離開后,某游藝館正常經營,其未能證實某游藝館及劉某泉有對其進行打壓逼迫離職的動機和必要。本案一審開庭時系疫情期間,周某某通過視頻出庭作證;再審庭審中,管某某通過電話作證,兩人均明確書面證言中所稱為實。陳某某雖未出庭作證,但證言所述情況與周某某、管某某所稱可互相印證。公安機關對某游藝館的報案未予處理有多種原因,在公安機關未予處理的情況下,法院應根據案件證據進行認真審查,但不能將未予處理作為證實不存在性騷擾事實的證據。因此,綜合上述情況,再審認為案涉證人證言足以采信,巢某山對管某某等有摸背、摟肩、肢體碰蹭等行為足以認定。
(二)性騷擾的認定問題
二審法院作出裁判的其中一個理由是法律上對性騷擾并無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判斷性騷擾主要考慮以下兩方面因素:1.有帶性表示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不必要的肢體接觸、帶性暗示的語言挑逗、發送傳播帶性意味的圖片和文字等。
2.違背他人的意愿,受害人因前述行為感到不悅、害怕或抗拒等。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并無法律對性騷擾作明確規定屬對法律理解錯誤。巢某山對管某某等有摸背、摟肩、肢體碰蹭等行為,管某某等對此感到害怕、表示反感,故巢某山已構成性騷擾。
(三)用人單位能否因勞動者對同事有性騷擾行為而單方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單位在工作中應對女員工提供足夠保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在防范性騷擾方面,除民法典作了規定外,還有系列法律作出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性騷擾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公序良俗,嚴重者甚至構成猥褻罪。在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能否以存在性騷擾為由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除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外,勞動者如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情形的,用人單位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勞動紀律既包括規章制度作出明確規定的紀律,也包括一般常識常理理解的勞動中所應遵守的紀律,性騷擾即屬違反勞動紀律的應有之義。因此,當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對同事有性騷擾行為時,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此單方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案號:(2024)粵民再281號
作者:楊靖
責編:苗欣
*案例評析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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