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毛遂自薦要做本區法院義務監督員,來點短平快、穩準狠的生猛真監督,我接了一宗“奇葩空調案”的卷宗審查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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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獨頭獨腦,只對事實和法律負責。
一二審卷宗審查下來,發現:除我不糊涂,當事人(買方)、律師、法官均糊涂。
當事人、律師之糊涂,首先,買的究竟啥品牌空調,都說不清楚,一會美的、一會新科的。從禁止反言、律師陳述當事人未明確反對的角度,來論言辭證據的拘束力,只能認定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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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律師、當事人均認可微信報價單。微信報價單里三品牌,美的、TCL、新科,也只有方案三新科品牌項下,空調貨款和安裝款總價208000元,和紙質《銷售合同》總價款208000元對得上號。所以,根據民事訴訟高度概然的證明標準,也應認定購買的新科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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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之,律師之糊涂,就是跑上來就反訴對方欺詐,這也是個訴訟策略重大失誤。不論對方欺詐與否,月子中心不是個人消費者,對方欺詐也不好退一賠三,反訴欺詐沒好處。但有壞處,一是容易導致案件審理中,焦點偏移;二是,欺詐的四個構成要件之一,是對方主觀上明知、故意。這挺難證明。加大了自身舉證證明的負擔。事實上,這律師也未有能力證明。要是老老實實走抗辯違約、合同解除,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路徑,這官司要好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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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完當事人和律師,點評丁睿智、韓興娟、陳卓、樊建兵等法官。
一審法官丁睿智,認為雙方簽訂于2022年12月11日的書面《銷售合同》合法有效。
但我一看,第二頁空調信息欄里,5a即五級能效空調27臺,那是自2022年1月1日起,違反強制性空調新國標的。
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怎可能合法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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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頁付費方式條款等,又說空調貨款、安裝款,全先收完,然后10個工作日內進場施工。
完全排除合同相對方履行抗辯權、質量異議權等核心權利,免除自身如期保質完成任務主要義務。妥妥的無效格式條款,嚴重違反公平原則,這怎么可能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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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均屬于法官依職權審查的范疇,并不屬“不告、不主張則不理會”的范疇。
丁睿智又認為,微信報價單無效。
但雙方對微信報價單的協商、確認,是從12月1日,6日,持續到12月11日簽訂《銷售合同》的次日——12月12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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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層面的合同真偽問題且不論,縱然《銷售合同》沒問題,從邏輯上說,12月12日微信報價單,才體現雙方最終合意。《銷售合同》上空調信息與微信報價單若有不一致,則微信報價單構成合同變更。
丁睿智憑啥認定微信報價單無效?二審的韓興娟、樊建兵、陳卓,憑什么認為“成云芬關于報價單構成買賣合同之合約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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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合同的基礎ABC都不知道,還煞有介事坐堂辦案,丟不丟人?
而實際送貨安裝情況,與《銷售合同》上,及微信報價單,是三者不一致。
對此,空調經銷商南通瑞金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稱:微信報價單上空調型號系工作人員工作失誤,填寫錯誤。不作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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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三次確認的微信報價單上,空調都是市場平均水平的三級能效起步。鑒于可以確認大前提,訂購的是新科空調;而新科廠家復函稱,微信報價單新科品牌項下,那些型號的空調,新科不產。所以,一審丁睿智,二審韓興娟、樊建兵、陳卓,均認為瑞金電氣關于制表人員填寫錯誤的解釋合理可信;要求瑞金電氣供應新科旗下不產的型號空調,客觀上無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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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電氣作為空調經銷商,是專業的,有信息優勢的;微信報價單又是經過三次確認的,居然會出這么低級的錯誤!但就算出錯,錯誤憑啥讓買家埋單?
確實型號填寫錯誤,該咋辦?根據《民法典》第509條規定:履行通知義務。要么通知買家,以重大誤解、客觀上無法履行,撤銷交易,并賠付違約金;要么,協商后達成新的合意,重新敲定空調型號、品牌。這才符合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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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瑞金電氣倒好,自己工作人員失誤,微信報價單上空調型號填寫錯誤,倒反而好借此想怎么送貨就怎么送貨,送自以為是的貨了!倒因自身過錯而得了便宜了!哪有這樣的道理?
而這不正證明了,其送貨不符合約定,是自身明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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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送貨情況,不僅和微信報價單不一致,和《銷售合同》上也有差異;并且其中29臺,還是違反強制性空調新國標的,強制淘汰產品。而二審的韓興娟、陳卓、樊建兵,居然還認為,這都夠不上以次充好。
一審丁睿智居然歸咎于買家怠于驗收、通知,得視同貨物達標。拿南通話說,就是要買家“吃包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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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民法典》第621條第3款明確規定,賣家明知供貨不符約定的,買家不受通知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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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審的韓興娟、陳卓、樊建兵,則干脆進行法律擬制,認為構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總之貨在這兒,就得給錢。這不成支持強買強賣偽劣產品了嘛!空調貨不對板,安裝偷工減料,208000元,一分都不能少!
事兒,其實,就這么個事兒。
論一審丁睿智,二審韓興娟、樊建兵、陳卓,再審張繼軍、葉城彬、戴魯霖裁判之拙劣,真是丟江蘇司法界的臉!
市里吳書記強調要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但,憑丁睿智、韓興娟這些個法官裁判之拙劣,這么個放縱商業欺詐和虛假訴訟侵害小微企業合法權益,我看,難!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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