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政務服務網
發布最新行政處罰決定
其中
紹興2家足浴店被罰
一起來看看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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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紹虞市監處罰〔2025〕1333號
案件名稱:紹興市上虞瀾亭足浴店(個體工商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未明碼標價案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紹興市上虞瀾亭足浴店(個體工商戶)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程某某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從2025年10月22日開始,在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百官街道高鐵新城萬達商業廣場D區塊B幢127鋪-4未標明價格經營足浴、養生保健,于2025年11月11日被本局查獲。
行政處罰的種類:罰款100元。
行政處罰的依據:當事人經營足浴、養生保健服務,未明碼標價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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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嵊衛公罰〔2025〕45號
案件名稱:嵊州市土土足浴店(個體工商戶)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案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嵊州市土土足浴店(個體工商戶)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沈某某
主要違法事實: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1日期間,位于嵊州市三界鎮啟航路58-23號的嵊州市土土足浴店(個體工商戶)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經營足浴項目(經營時間為11天)的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罰款人民幣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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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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