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社交媒體發帖稱,去年7月,他在河南鄭州的中國農業銀行中牟白沙支行取完錢后,在銀行門口遭遇持槍搶劫。他和歹徒在銀行門口纏斗近20分鐘,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卻無動于衷,最后歹徒逃離現場,該網友面部受重傷,一只眼睛失明。
記者聯系到發帖網友倪先生,判決書顯示歹徒后來被警方抓獲判處死緩,“但我認為在這件事上銀行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我提前在該銀行網點預約了大額取款,隨后拎著裝有170萬元現金的行李箱走出銀行,銀行應當保證我和錢在上車落鎖前的安全。而且事情發生過程中,銀行的工作人員和保安未采取報警或者上前制止等任何有效措施,只是站在門口觀望。”
取現170萬遭歹徒搶劫
纏斗中被打成重傷左眼失明
倪先生告訴記者,去年7月2日他剛從銀行取完錢出來,便遭遇到了一名歹徒持自制槍支搶劫,“我當時只走出銀行大門幾米遠,在快要上車的時候,遇到歹徒沖上來襲擊我。他襲擊之后,就開始搶我手上裝錢的箱子,我面部受傷,但依舊和歹徒纏斗了十幾二十分鐘,后面歹徒見實在搶不過我就跑掉了。”
倪先生回憶說,在他與歹徒纏斗期間,瞥見銀行的工作人員和保安就站在門口看著,“他們不上前幫忙也不報警,還是一名路人幫我報的警。在歹徒逃離后,我自己坐在銀行門口的臺階上,有路人打電話給我叫了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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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先生被搶劫后身受重傷
倪先生說,今年2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歹徒死緩,“他在法庭上說自己是在銀行門口蹲點蹲了好幾天才等到我的,并承認了全部罪行,判決后他也沒有提出上訴。”倪先生提出了38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但法院只判賠償7.3萬余元。
根據倪先生提供的判決書顯示,2023年,被告人王某某因生意失敗及期貨賠錢導致無法還款,遂產生搶劫銀行取款人的犯意。2024年6月,王某某選擇離家較遠位于鄭東新區白沙鎮上地中國農業銀行白沙分理處和附近另一銀行作為作案地點,并多次前往蹲點,伺機尋找作案目標。2024年7月2日9時許,再次到中國農業銀行白沙分理處附近蹲守。
當日11時許,被害人倪某某從該行取現170萬元,將裝有現金的行李箱往停在路邊的汽車上放時,王某某上前持自制槍支襲擊倪某某,致倪某某頭面部受傷,王某某趁機將行李箱搶走并逃跑,但因慌亂摔倒,倪某某上前將王某某撲壓在地,兩人發生撕扯,王某某掙脫后騎摩托車逃離現場。同日,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判決書顯示,經鑒定,倪某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左眼視力損害評為八級傷殘。倪先生說:“我的一只眼睛因此失明。”
被害人認為銀行應對此擔責
銀行方未正面回應此事
倪先生認為,自己被歹徒襲擊遭受重傷,銀行應承擔相應責任,“我提前在該銀行網點預約的大額取款,我拎著裝有170萬元現金的行李箱走出銀行,銀行應當保證我在上車落鎖前的安全。而且事情發生后,銀行的工作人員和保安未采取報警或者上前制止等任何有效措施,只是站在門口觀望,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上,銀行方面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倪先生說,事發后他聯系涉事銀行,“他們有個領導跟我聯系,一直在推諉,后面就沒聯系了。”
根據判決書中證人證言顯示,該銀行客戶經理史某某稱,看到外面有人搶劫,被搶劫對象是其客戶,剛從柜臺取現170萬元。該銀行大堂經理和兩名保安則稱,在銀行內聽到外面有異響,聽說發生搶劫事件。另據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以及附近多位目擊者證言顯示,王某某與倪先生纏斗時未有人上前制止,報警的是另一位在銀行內辦理業務的客戶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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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先生躺在病床上
記者致電中國農業銀行中牟白沙支行,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此事,建議向支行領導了解。隨后,記者致電中國農業銀行在鄭州當地的相關領導,該領導未對此事做出正面回應。
12月1日,倪先生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當地銀保監局已經介入協調此事,目前尚未有結論。
記者以客戶身份致電中國農業銀行客服熱線,咨詢儲戶在支取超百萬現金時,網點是否應為客戶提供安保服務,工作人員則回應稱,總行規定中對此事尚無指引,“具體可能需要結合具體網點的人手和安保情況來定。”
銀行對保護大額取現客戶無明確規定
律師稱銀行或存在過錯
中國農業銀行某營業網點工作人員表示,以前大額取現比較多的時候,銀行網點的保安基本都會把大額取現的客戶送出門,“但近些年大額取現的人不多,只會在客戶要求護送的情況下,保安可以持械將客戶送到網點門口附近停車場,但距離不會太遠,因為保安也有在崗要求。”另有多家銀行客服告訴記者,銀行對此均未有相關規定,“具體情況可以和相應銀行營業網點溝通,網點都是有安保的,客戶可以視情況對安保人員提出相關要求。”
多名銀行業內人士也向記者透露,有的銀行有私人銀行業務,他們有一些高凈值客戶,可能會有客戶大額取現加強安保等這方面的規定,“但可能不會真的按照規定去實行,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客戶大額取現后自行離開,銀行工作人員不會進行護送。”但也有銀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會在客戶大額取現后,由網點保安護送客戶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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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網點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銀行作為經營場所,對場所內及周邊一定范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義務造成儲戶損害的,具有一定過錯,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搶劫事件發生在銀行門口,銀行門口屬于銀行可控制的范圍,且客戶剛從銀行取出大額現金,銀行對其安全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銀行方面未對大額取款客戶提供必要的安全護送,若保安和工作人員真的在目睹搶劫后未采取任何行動,則銀行方面具有過錯。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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