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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1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金額910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11:姚某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11刑初167號
涉案金額:910萬元(涉詐52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坦白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被告人姚某杰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拘留日期:2025.1.
判決日期:2025.07.07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0月份到11月份期間被告人姚某杰伙同楊某棟、彭某乙(另案處理)在石家莊市長安區××廣場××公寓內進行洗錢活動,楊某棟等人將接收的電信詐騙資金在卡農的銀行卡中流轉后大部分轉入楊某棟銀行卡,并通過姚某杰將錢款轉給劉某爍(另案處理)購買U幣轉移資金。經查,劉某鑠向楊某棟團伙出售U幣價值74萬余元。經統計,該團伙使用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910萬余元。其中,已查實52萬余元系電信網絡詐騙錢款。同時姚某杰還為楊某棟洗錢團伙提供他人銀行卡用于洗錢活動,獲利5000元。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杰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姚某杰辯稱,起訴書指控內容屬實,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姚某杰伙同楊某棟、彭某乙(均另案處理),在石家莊市長安區××廣場××公寓內進行洗錢活動,楊某棟等人將接收的電信詐騙資金在卡農的銀行卡中流轉后,大部分轉入楊某棟的銀行卡,并通過姚某杰將錢款轉給劉某爍(另案處理)購買U幣。經查實,劉某爍向楊某棟團伙出售U幣價值74萬余元,該團伙使用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910萬余元,其中涉電信網絡詐騙金額52萬余元。同時,被告人姚某杰為楊某棟洗錢團伙提供他人銀行卡用于洗錢活動。被告人姚某杰從中獲利5000元。
2024年12月31日,被告人姚某杰在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美佳華廣場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姚某杰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姚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杰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杰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姚某杰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追繳被告人姚某杰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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