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僅是情感的結合,更是法律層面的權利義務共同體。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正式施行后,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常見糾紛有了更明確的裁判規則。本文結合最高法典型案例和新規要點,拆解婚姻中最容易踩的法律坑,幫你守住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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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分割:加名、父母出資、彩禮出資,判決邏輯變了
房產是離婚財產分割的核心爭議點,新規對三類常見情形給出明確答案:
- 婚前房產婚后加名:一方將婚前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并非必然平均分割。如最高法典型案例中,陳某某婚前房屋婚后加了崔某某名字,婚姻存續十余年但男方負擔主要家庭開銷,最終法院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獲得120萬折價款(房屋總價600萬)。核心原則是:結合婚姻存續時間、家庭貢獻、出資來源綜合判定補償數額。
- 父母出資購房:一方父母全款購房后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若婚姻存續時間短且無共同子女,房屋可判歸出資方子女所有。范某某與許某某結婚3年無子女,男方父母全款房登記雙方名字,離婚時房屋歸男方,女方獲7萬補償(房屋總價30萬)。若父母部分出資,則按出資比例為基礎,兼顧家庭貢獻分割。
- 彩禮轉化為首付:廈門一起案例中,女方用20.8萬彩禮加3萬公積金支付部分首付,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法院認定房產為共同財產,考慮女方家庭出資和育兒付出,判決男方按房產剩余價值的35%支付補償款。
二、子女權益:搶奪藏匿孩子可申請人格權禁令
現實中,父母離婚時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況時有發生,新規明確對此說“不”:
- 父母一方或近親屬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對方將孩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再次實施搶奪行為。
- 即使搶奪行為持續一段時間,也不會形成合法撫養狀態,法院仍會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慣常生活環境和父母的監護權。
- 分居期間,若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直接主張撫養費,且可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無需單獨起訴。
三、離婚協議:這4個誤區千萬別踩
很多夫妻協議離婚時因條款約定不當,事后引發更多糾紛,以下誤區需警惕:
- 誤區1:“各自債務各自負擔”可對抗債權人。該約定僅對夫妻雙方有效,若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知情的債權人仍可要求雙方連帶清償。
- 誤區2:“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無前提約定。若一方隱匿財產,弱勢方因該條款可能無法主張分割,建議先明確雙方財產清單再約定。
- 誤區3:房產約定歸一方但未過戶。未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債權人,若對方負債,房產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 誤區4:股權約定歸配偶但未辦手續。即使離婚協議約定股權歸屬,仍需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且放棄優先購買權,否則無法辦理過戶。
此外,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折價款違約金條款有效,但法院調整時會側重誠信原則,考慮雙方離婚背景和約定目的,而非單純按合同編的損失填平原則處理。
四、其他關鍵新規:揮霍共同財產、惡意贈與有后果
- 婚內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在網絡直播平臺大額打賞,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可認定為“揮霍”,另一方有權主張婚內分割財產,或離婚時要求對方少分、不分財產。
- 夫妻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忠實義務,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該贈與行為無效,另一方可要求第三人全額返還。
婚姻家事糾紛的核心是平衡利益、守護親情,新規的出臺讓裁判標準更統一、更具可操作性。無論是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面臨離婚,建議及時了解法律邊界,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無知或僥幸心理遭受財產損失。婚姻需要經營,權益更需守護,愿每一段關系都能被尊重,每一份付出都能被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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