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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據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志明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對被告人李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七十萬元;對被告人李志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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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志明利用擔任湖北銀行副行長,貴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發放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0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擔任貴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3.04億余元,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志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數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于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進入湖北銀行就開始貪腐
被公訴一年之后,貴州銀行原董長李志明一審落槌。
判決顯示,李志明違法行為始于2013年,彼時其剛調入湖北銀行;止于2023年,彼時他已經辭任貴州銀行董事長兩年有余。
也就說,李志明從進入湖北銀行就開始貪腐,直到離開貴州銀行兩年后仍在貪腐。他在更早之前的農行湖北分行、深發展工作期間則未涉案。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 李志明利用擔任湖北銀行副行長,貴州銀行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發放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0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2018年至2020年,李志明在擔任貴州銀行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定,向相關企業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3.04億余元,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志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數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于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辭職兩年后被查
今年64歲的李志明,是一名金融老將,工作經歷橫跨湖北和貴州。公開資料顯示,李志明出生于1961年,曾在中國農業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湖北銀行、貴州銀行工作。1982年,李志明加入中國農業銀行,在農行工作29年。他從農行監利縣支行黃穴營業所信貸員做起,擔任過恩施州分行行長、湖北農行信用卡中心總經理、三農信貸部總經理等職務。
2011年1月,李志明離開農行,于當年4月加入深圳發展銀行,出任武漢分行行長助理一職。不到一年后,李志明轉任湖北銀行行長助理,4年后擔任副行長。
2017年12月,李志明加入貴州銀行。從2018年4月開始,李志明擔任貴州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李志明帶領貴州銀行實現了港股上市。
2021年1月,貴州銀行發布公告稱,因貴州省政府工作安排,李志明申請辭去貴州銀行董事長等職務。
辭任2年之后,2023年10月11日,李志明被官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4年9月23日消息,李志明被開除黨籍。2024年11月18日,最高檢網站發布消息,李志明被提起公訴。
值得關注的是,在通報中,李志明被指為獲升遷搞政治攀附。通報還稱,李志明濫發津補貼;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貪婪無度,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申請貸款、租賃商鋪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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