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這項工作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強,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并根據本實施辦法,把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實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結實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離退休人員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人事部 財政部
2006年6月20日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
國人部發〔2006〕60號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離退休費計發辦法
2006年7月1日后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二、增加離退休費的辦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
(一)離休人員按適當高于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增加離休費,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二)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職人員按適當低于同崗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數額增加退職生活費。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離退休費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標準時,離休人員相應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適當增加退休費。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后,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待遇調整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實施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來源:人事工作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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