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布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該案涉品種審定的生產行為是否屬于“為商業目的”的認定問題。現予轉載,以饗讀者。
涉品種審定的生產行為是否屬于“為商業目的”的認定
——(2023)最高法知民終738號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生產者主張其為提供品種審定所需種子進行生產故不屬于“為商業目的”的,應當結合其是否已經完成育種、生產規模是否超出審定中比較試驗所需用種數量、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關鍵詞】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品種審定 為商業目的
【基本案情】
某育種科技公司訴稱:其系品種權號為CNA2008****.4、名稱為“金系865”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其發現某農業股份公司利用“金系865”作為父本生產玉米雜交種,故起訴請求判令某農業股份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某農業股份公司辯稱:其2021年使用被訴侵權種子種植地塊可以生產5萬至6萬斤雜交種。這些種子是用于三年的基礎性試驗和審定品種試驗,還免費贈送給種植戶為將來的品種推廣提前進行試驗示范,該行為屬于科研活動,并非為商業目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經當地農業農村局現場檢查并抽樣,某農業股份公司在被訴侵權種子種植地塊種植雜交種玉米共約210畝,將父本抽樣并進行司法鑒定,與“金系865”標準樣品差異位點數為0,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
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某農業股份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某育種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某農業股份公司提出上訴,認為被訴侵權行為僅是為培育新的植物品種,生產用于新品種審定、區域性試驗示范等科研活動的種子,不屬于“為商業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終73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農業股份公司在本案中實施了重復使用授權品種“金系865”的繁殖材料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金系865”品種權,主要取決于其生產行為是否屬于“為商業目的”。首先,對于新育成品種而言,育種者完成育種活動,形成品種選育報告和品種比較試驗報告是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品種審定的前提。本案中,某農業股份公司雖然證明該公司進行了一些育種活動,但未形成有效證據鏈證明該雜交種的育種行為已經完成。其次,在品種審定過程中,對于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等每一階段的試驗點數量、種植面積等都有要求。育種者依據上述規定,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作為親本生產一定數量的雜交種,用于提供雜交種品種審定中品種試驗用種,屬于為品種審定而重復利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系科研活動,不構成侵權。本案中,某農業股份公司自認被訴侵權種子種植地塊生產雜交種多達5萬至6萬斤,即使上述雜交種系為品種審定用種,該生產行為規模也遠超品種審定中多個種植周期所需要的用種數量。最后,某農業股份公司自認其將上述多達幾萬斤雜交種贈送給農戶,該行為系為將來通過審定后的市場推廣做準備的主張,該行為也明顯屬于縮短商業化推廣周期,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的商業行為,具有商業目的。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8條(本案適用的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8條)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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