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香港區域法院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欺詐案作出終審判決,判處其5年9個月監禁。這一判決不僅是對其長期違法行為的清算,更是香港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實踐。當法治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落下,社會各界更需理性審視:這一刑期背后,體現著怎樣的司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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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與國安罪的雙重考量
根據判決書披露,黎智英與同伙通過旗下公司長期違反工業邨租賃契約,隱瞞實際用途獲取非法利益。法官陳廣池在裁決中特別指出,黎智英作為商業集團掌控者,不可能對旗下公司違法行為不知情,其行為已構成"持續性欺詐"。值得注意的是,此案量刑標準嚴格參照香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同類商業欺詐案刑期通常在3至7年之間,2018年某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主犯即獲刑6年。
而更關鍵的在于,本案與黎智英涉及的多項國安罪名形成量刑聯動。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指出,欺詐罪雖屬普通刑事案件,但被告利用媒體平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整體量刑時必然加重其社會危害性評估。這種"普通犯罪+國安因素"的復合量刑模式,在2021年首例香港國安法案件中就已有體現。
媒體影響力的刑責加成效應
區別于一般商業犯罪,黎智英案的特殊性在于其長期以媒體外衣為掩護實施違法行為。判決書顯示,其操控的《蘋果日報》在2019至2021年間持續發布煽動性內容,單月最高發行量達7.2萬份。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指出,當公共話語權被濫用為犯罪工具時,根據普通法系的"影響力加重"原則,刑期可上浮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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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司法考量在國際上亦有先例。參考2018年英國《數字經濟法案》修正案,對利用傳媒平臺實施金融欺詐的行為,最高刑期可達普通欺詐案的1.8倍。而黎智英案中,其媒體影響力直接放大了犯罪行為的社會破壞力,這成為法官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關鍵依據。
從量刑結構看司法嚴謹性
縱觀黎智英系列案件的刑期設計,可見香港司法機關的精細考量:2019年非法集結罪獲刑14個月,2020年煽惑非法集結罪獲刑13個月,加上此次欺詐罪刑期,總刑期已達8年。但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7條,同類案件刑期可部分重疊執行,最終實際執行刑期預計不超過5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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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罪責刑相適應"的裁量方式,既體現對多重犯罪的全面懲處,又避免刑罰過度疊加。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指出,相比新加坡2017年類似案件被告獲刑7年的判例,香港法院在黎智英案中既堅持法律剛性,又展現出普通法系特有的量刑彈性。
隨著香港國安法實施的深入推進,黎智英案的判決樹立了重要司法標桿。它向國際社會清晰表明:任何企圖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某判詞中所言:"法治的天平從不因被告身份而傾斜,它只忠實丈量每一個犯罪行為的真實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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