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寧波某婦女兒童醫院患兒死亡事件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有何警示意義?(作者:杏林職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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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2025年11月14日晚,患兒許某某在寧波大學附屬婦女兒童醫院(以下簡稱婦兒醫院)接受心臟手術后不幸離世。事發后,寧波市衛健委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12月14日,寧波市衛健委發布情況通報?!锻▓蟆贩Q:“調查組認為,醫療團隊對手術風險評估不足、手術操作存在過失、術中出現突發情況未及時告知、術后監護處置有缺陷,具體醫療過錯及其責任程度需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完成后予以明確;醫院存在醫療質量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風險防范能力不足、應急處置不力、人文關懷缺乏等問題。根據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我委責成婦兒醫院作出深刻檢查,給予婦兒醫院黨委書記警告處分、院長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副院長免職處理。婦兒醫院免去主刀醫師外二科(心胸)主任職務、暫停其診療活動;免去麻醉醫師的科主任職務、暫停其診療活動;暫停兒童重癥監護病房主管醫師診療活動。接下來,將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對相關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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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評析
1.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分析
本案中寧波市衛健委對醫院有關醫務人員實施的行政處罰,杏林職苑認為,主要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師法》第五十五條。該條款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trong>《醫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具體而言,醫院存在“醫療質量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風險防范能力不足”、“應急處置不力”等問題,符合條例第四十七條中規定的多項違法情形:(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等。醫務人員存在《醫師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因此,衛健委對醫院及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完全符合該條例的處罰標準。
對于醫院黨委書記、院長和分管副院長的行政處分,則主要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八條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七)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p>
本案中,患兒在心臟手術后死亡,屬于重大醫療事件,醫院管理層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導致事件后果擴大,因此對黨委書記給予警告處分、院長記大過處分、分管副院長免職處理,均符合該規定中對“情節較重”情形的處罰標準。
本專欄《醫院投訴管理及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指引》包括醫院投訴管理及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必備制度、流程和表單等方面內容。歡迎將本專欄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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