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近日提到了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一位朋友說,既然鼓勵參保就應當盡快把補繳的規則打開。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和用人單位補繳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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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用人單位補繳的政策是這樣的: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通過維權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單位補繳社保需要承擔每日5/10000的滯納金,但一般不能夠超過應補社會保險費的本金(行政強制法第45條規定,罰款和滯納金不得超過行政強制給付義務的數額)。
關于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政策是這樣的: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補繳規定,2016年人社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但是特殊情況下,也確實放開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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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和2022年,國家先后兩次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當年一次性補繳或者下一年度一次性補繳。但是下一年度補繳時,要按照當年的繳費基數下限來補。
特殊的補繳規定。
實施社會保險法以前(2011年7月1日)已經參保繳費建立了個人賬戶的,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足相應年限的,會繼續繳費。當繼續繳費60個月以后,還不足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補齊15年(未來會不會15年變為20年,還要待定)。
國家還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他們是達到年齡,還交費不足,相應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補齊。屬于到齡就可以補錢領養老金的情況。但需要提醒的是,到領補錢不能補超過15年(合計年限)。
社會保險法的特殊規定?
說實話,在社會保險法中,國家對于單位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規定就不一致。
單位職工是應當參加社會保險,這屬于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的義務。而且職工繳納的社保基數是按照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均值來確定。
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國家是允許他們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當然也可以不參加,存在不強制性。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的話,對于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責任就會出現了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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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上以后的待遇問題?
對于很多人來說,社保補繳上以后就會面臨虧本,這是最大的問題。社保繳費一部分進入個人賬戶,一部分進入統籌賬戶。個人賬戶待遇是按照賬戶余額按月發放,養老保險余額也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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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養老保險,去世以后還可以領到喪葬費和撫恤金待遇。這兩種待遇不能預支,也是留給去世后家庭的一種緩沖。
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按照60%繳費,按照每一年領取0.8%的養老金計發基數,再加上60歲退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回本時間大約是120個月左右。
對于養老保險基金來講,如果收支了靈活就業人員大量的補繳社會保險費,一方面會引起限期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過高,而未來支出過低,也會不具備平衡。
另外,如果是較低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未來退休后產生的養老金,實際上養老保險基金是很容易吃虧的。不過如果增加滯納金等特殊情況的話,或會有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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