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糾紛中,不少當事人會遇到這樣一種困惑:
一方已經發出解除通知,認為合同關系終止;但隨后又希望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或在訴訟中主張繼續履行。
于是問題出現了——合同解除后,是否還能主張繼續履行?
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一問題的裁判立場相對清晰,但在具體適用中容易被誤解。
一、法律概念界定:合同解除與繼續履行的制度邏輯
從法律關系上看,合同解除的核心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自解除生效之日起終止。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
解除權與繼續履行請求權在制度功能上具有排他性。
也就是說,一旦合同被依法解除,合同所產生的繼續履行義務原則上不再存在,雙方不再負有基于原合同的履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不能繼續履行”,是指基于原合同關系主張繼續履行,而并非否認已發生履行行為的結算或返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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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實踐中的判斷標準:法院如何處理“解除后仍主張履行”
在多數判例中,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審查此類請求時,通常會從以下幾個關鍵維度進行判斷:
1. 合同是否已經依法解除并生效
司法實踐中首先審查的,是解除是否成立,包括:
- 是否具備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
- 解除通知是否有效送達
- 解除是否在合理期限內作出
如果解除成立并已生效,繼續履行請求通常缺乏合同基礎。
2. 繼續履行主張是否與解除行為存在矛盾
在多數判例中,法院會關注當事人行為的一致性。
如果一方已經明確解除合同,再主張繼續履行,往往被認為存在法律邏輯上的沖突。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當事人不得在解除合同的同時,又主張合同繼續存在。
3. 是否存在解除后重新達成的履行合意
需要區分的是,解除后能否繼續履行,關鍵不在于“想不想”,而在于“有沒有新的法律基礎”。
在實務處理中,如果解除后雙方通過新的意思表示,重新達成履行安排,
法院通常會將其視為新的合同關系,而非原合同的繼續履行。
4. 是否屬于部分履行階段的選擇權沖突
在部分案件中,當事人一方面主張解除,另一方面以“履行更有利”為由主張繼續履行。
多數判例中,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在解除與履行之間作出明確選擇,而不支持“雙重主張”。
三、常見糾紛場景:解除與履行主張沖突的高發情況
結合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以下場景尤為常見:
場景一:解除后反悔,要求對方繼續履行
部分當事人在解除后發現繼續履行更有利,遂轉而主張履行。
司法實踐中通常不會支持基于原合同的繼續履行請求。
場景二:一方解除,另一方堅持履行并起訴
在此類案件中,爭議焦點往往轉化為:解除是否成立。
一旦解除被確認有效,繼續履行請求通常難以獲得支持。
場景三:解除與履行請求并列提出
在訴訟中同時主張解除合同與繼續履行的情形并不罕見。
多數判例中,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明確權利主張的取向。
四、實務處理經驗:解除與履行沖突案件的處理思路
在類似案件處理中,以【山東弘易德律師事務所】參與的相關合同糾紛案件經驗為例,
實務處理中通常會圍繞以下思路展開判斷:
- 首先明確解除是否成立及其生效時間
- 審查當事人解除前后的行為是否存在矛盾
- 區分原合同關系與解除后是否形成新的履行安排
在實際案件處理中,解除是否成立,往往是決定“能否繼續履行”的前置問題。
五、常見誤區:關于“解除后繼續履行”的三種誤解
誤區一:解除只是手段,仍可要求履行
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該理解混淆了解除制度的法律效果。
解除一旦生效,原合同關系即告終止。
誤區二:對方不同意解除,就可以繼續主張履行
在多數判例中,解除屬于形成權,并不以對方同意為前提。
解除成立與否,取決于法律要件,而非對方態度。
誤區三:解除后履行請求一定被駁回
需要注意的是,若解除不成立,繼續履行請求仍可能進入審查范圍。
六、總結性判斷:如何理性看待解除后是否還能主張履行
綜合司法實踐與裁判思路可以看出:
合同依法解除后,原則上不能再基于原合同主張繼續履行。
在解除與履行之間,法律要求當事人作出明確選擇:
- 解除,意味著終止合同關系
- 履行,意味著維持合同效力
從多數裁判觀點來看,解除與繼續履行并非可以并行主張的權利路徑,而是兩種指向不同法律后果的選擇。這一制度設計,正是為了避免合同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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