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原網
12月18日,珠海市消防救援局通報“綠景璽悅灣南區一住宅發生火災”:
2025年12月18日13時58分,119指揮中心接報:香洲區南屏鎮綠景璽悅灣南區一住宅發生火災,119指揮中心立即調派消防救援力量到場處置,14時30分左右,明火撲滅,無人員傷亡,具體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珠海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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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廣東珠海,網傳一小區有人縱火。網傳璽悅灣(南區)業主群聊天記錄,一名業主突然在業主群發言,要點火燒房子,請1單元的業主全部離開,之后還發圖稱已經燒起來了。另有聊天記錄顯示,這名業主還在群里解釋,“因我抽煙喝醉酒點著了。”另有網傳視頻,樓棟一房間內冒出黑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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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截圖。
瀟湘晨報記者聯系了小區附近的幾名商家,一名商家稱確有此事,“那人在微信群里要點火燒樓,讓其他業主趕緊下樓。”另外一名商家稱,她去事發樓下看到,這個單元的業主都下來了,聚在一起議論紛紛,她還說認識這名業主,是她的顧客,不過官方尚未披露原因,她說自己不能再多說了。不過,這名商家在社交平臺發布的視頻評論區下說,“常客,愛喝酒,還在我店里砸酒瓶然后自己報警。”一名目擊者告訴記者,他下午路過時看到了火情,他在聊天群里看到有說法是,他找媽媽要錢被拒,所以要點火燒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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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單元業主跑下樓。網絡截圖。
記者聯系東橋社區,工作人員稱火撲滅了,警方介入了,縱火原因還不清楚。記者聯系拱北口岸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說,會有通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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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截圖。
記者聯系了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他認為,業主在業主群明確表示要“燒房子”“點火”,主觀上具有故意引發火災的直接故意,明知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仍執意實施。而且放火罪是危險犯,無需造成實際的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只要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即使火勢被及時控制,仍需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定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業主僅發微信聲稱燒房子,未實際實施放火行為其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他在居民小區內散布放火的恐嚇信息,足以引發公眾恐慌、擾亂社區公共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若情節嚴重引發大規模居民疏散,則可能觸犯《刑法》相關罪名,需承擔刑事責任。
瀟湘晨報(記者 錢嘉鑫)綜合珠海消防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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