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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館受贈的名畫,從國有館藏到拍賣市場的驚世一跳,揭開文物管理領域深層次法律困境
收藏大家龐萊臣后人于1959年捐贈給南京博物院的仇英《江南春》,居然出現在北京拍賣市場,估價高達8800萬元。若非捐贈人后代發起民事訴訟,進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許拍賣早已成行。
此事一經披露,震驚了國人。但轉頭一想,故宮不也曾發生過類似事件嗎?這似乎成了文物界的明規則。
南京博物院在情況說明中稱,該畫作與另外四幅作品經兩次專家鑒定為“偽作”,已于上世紀90年代依照《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進行了“處置”(參見新華社報道南京博物院藏仇英名作現身拍賣市場,最新追蹤)。
然而,這種模糊的“處置”說法難以平息公眾質疑,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文物鑒定的法律效力
此次事件的核心爭議,首先聚焦于文物鑒定的法律效力問題。
南京博物院在聲明中強調,爭議畫作曾于1961年和1964年分別經過兩批專家鑒定,均被認定為“偽作”。然而,文物鑒定的主觀性與法律效力之間存在天然張力。
鑒定本身具有時代局限性。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書畫鑒定主要依賴專家的經驗判斷,而隨著科技鑒定手段的進步和學術觀點的更新,早期結論可能需要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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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博物館對捐贈文物的鑒定結果是否能夠單方面作為處置文物的合法依據,現行法律并未給出明確答案。《文物保護法》對鑒定程序、標準和專家資質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博物館在“真偽”判定上擁有過大自由裁量權。
更為關鍵的是,即使認定為“仿作”或“偽作”,這些作品是否就等同于“無保存價值”?趙光輔《雙馬圖》在2014年拍賣市場以230萬元價格成交的事實,本身就是對這一論斷的有力反駁。
文物處置程序之疑
南京博物院稱其處置行為依據的是《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但對其是否嚴格遵循規定程序卻語焉不詳。
根據文化部《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已入藏文物的處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經再次鑒定確認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建立專庫存放;由學術委員會或專家復核審議;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事件中爭議畫作的流向軌跡顯示,《江南春》圖卷最終被撥交給原江蘇省文物總店,并于2001年以6800元價格售出。這一過程是否嚴格遵循了上述法定程序,南京博物院并未提供充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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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英《山水卷》以6800賣給私人
“處置”一詞背后的透明度缺失問題更為嚴重。捐贈人龐叔令在2025年6月前往南博查驗時,才發現五幅捐贈畫作已從館藏中“消失”。這種對捐贈人知情權的漠視,反映出博物館在文物處置程序上的重大短板。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博物院稱畫作“調劑”時標注為《仿仇英山水卷》,而拍賣市場呈現的卻是“仇英《江南春》圖卷”。這種定名上的差異,是否涉及虛假描述或不當抬價,甚至是否構成詐騙,也需法律層面的審視。
民事法律關系的失衡與調整
從民事法律角度審視,文物捐贈本質上構成一種贈與合同關系
南京博物院代理律師張涵認為,“該批藏品所有權自交付時已依法轉移至國家,捐贈人也未在捐贈時保留返還權利”。這種觀點強調了物權轉移的合法性,卻忽略了贈與合同中的附隨義務。
《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這一條款確立了博物館對捐贈人的尊重義務,但缺乏具體實施細則。
當博物館決定處置捐贈文物時,捐贈人及其后人應當享有何種權利?現行法律存在明顯空白。比較法視角下,美國法律賦予捐贈者強制執行力,當受捐機構違反忠實義務、謹慎義務和服務義務時,捐贈者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捐贈人權益保障機制缺位問題在此次事件中凸顯。龐氏后人不僅對文物處置毫不知情,在尋求真相的過程中還面臨重重阻礙,最終不得不向法院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南京博物院提供畫作詳細流轉材料。
這會寒掉多少捐贈人的心?
刑事法律風險的審視
此次事件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問題亦不容忽視。一方面,如果博物館工作人員在文物處置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并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流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規定,涉及文物的犯罪行為包括“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及“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等。雖然涉事畫作被認定為“偽作”,但若其實際具有較高歷史藝術價值,相關處置行為仍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另一方面,如果文物從博物館到拍賣市場的流通過程中存在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相關人員可能涉嫌貪污罪或受賄罪。刑法規定,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江蘇省文旅廳已牽頭成立工作專班聯合調查處理此事,調查結果將直接影響是否啟動刑事追責程序。
區塊鏈技術與文物管理透明化改革
此次事件暴露出的核心問題之一,是文物檔案管理的不透明。隨著科技發展,區塊鏈技術為文物管理提供了全新解決方案。區塊鏈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點,非常適合用于文物檔案管理。
文博機構有必要建立基于區塊鏈的文物數字檔案系統,將每件文物的來源、鑒定、修復、展覽、處置等全生命周期信息上鏈存儲。相關信息應向捐贈人全程開放,同時向社會公眾適度開放,以便接受監督。
同時,應完善文物處置的法律程序細化。對于被認定為不夠收藏標準的文物,應建立更加嚴格的處置程序,包括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重新鑒定、公開論證處置必要性、優先原捐贈人回購權等。
在立法層面,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文物捐贈管理條例》,明確捐贈人與受贈機構的權利義務,建立捐贈人異議機制和司法救濟途徑。受贈機構違反規定處置捐贈文物的,捐贈人及其繼承人應有權提起訴訟。
隨著江蘇省文旅廳工作專班的調查深入,南京博物院名畫外流事件的真相將逐漸浮出水面。此次事件猶如一面鏡子,映照出我國文物管理制度存在的深層次問題。
文物捐贈文化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保障。只有當捐贈者信任博物館會妥善保管其慷慨捐贈的文物,而不是任其悄然流入市場時,更多的珍貴文物才能得以進入國家收藏體系,成為全民族共同的文化遺產。
技術手段如區塊鏈檔案記錄應當提上議事日程,讓每一件文物的流轉都有跡可循,使文物管理在陽光下運行。唯有如此,才能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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