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估價8800萬元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在北京拍賣預展亮相時,誰也不會想到這幅畫作與南京博物院1959年接收的龐氏捐贈清單編號完全吻合。這場跨越66年的文物迷蹤,暴露出博物館藏品退出機制中鮮為人知的程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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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在情況說明中承認,上世紀90年代曾依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處置過5幅被鑒定為"偽作"的龐家捐贈畫作。但對比英國大英博物館的藏品處置規程,差異令人深思。英國要求每件剔除文物必須經過第三方實驗室科技檢測,并公示三年無異議后方可處置,而我國僅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即可。這種程序簡化,使得南京博物院在處置時既未通知捐贈人后代,也未留存完整流轉記錄。
《文物保護法》第45條與《博物館條例》第22條存在明顯沖突。前者規定國有博物館對捐贈文物只有保管權,處分權屬于國家;后者卻賦予博物館對"不夠入藏標準"藏品的處置權。南京博物院正是利用這一法律模糊地帶,在未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5幅爭議畫作悄然"劃撥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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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統的內部監管報告顯示,全國重點博物館近十年注銷的"問題藏品"中,有23%流轉路徑存在檔案缺失。涉事拍賣行近五年交易數據中,"南博系"文物呈現詭異規律:2019年某宋代冊頁以"海外回流"名義拍出,其裝裱手法與南京博物院1950年代修復檔案記載完全一致;2023年亮相的清代十二條屏,與南博1962年藏品清冊中某組文物尺寸誤差僅0.3厘米。
更耐人尋味的是鑒定結論的反復。1953年國家文物局局長鄭振鐸親筆信中將《江南春》列為"非要不可"的國寶,2015年南博展覽圖錄仍標注為"流傳有序的真跡",而2024年突然認定該作為"偽品"。南京博物院向法庭提交的1964年鑒定材料復印件中,關鍵論證部分被大面積馬賽克遮擋,這種信息不透明進一步加劇了公眾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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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陳棟律師指出,即便藏品被認定為贗品,博物館也無權擅自處置。《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退出館藏必須編制清單、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涉及現代仿品時還需征得捐贈人同意。南京博物院既未履行告知義務,也未能提供審批文件,程序存在明顯瑕疵。
江蘇省文旅廳已牽頭成立工作專班調查此事。公眾期待的不只是五幅畫作的下落,更是對博物館處置權邊界的明確界定。當英國維多利亞與阿爾伯特博物館每年公布藏品注銷清單時,我們的國有博物館是否也該在陽光下運作?這場風波揭示的不僅是個案問題,更是整個文物管理體系亟待填補的制度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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