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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為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環境,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湖南省某工程公司中標某建設項目。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與其他合伙人從該公司承包建設項目,在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情況下違法招用勞動者施工。王某負責施工現場管理,招用施工人員、核算和制作務工人員工資表,由湖南某工程公司支付報酬等工程款項。用工期間,王某以未參與實施做工的工人的名義制作虛假工資表并報至工程公司,通過民工工資專戶平臺套取得本應當支付給民工勞動報酬的款項30余萬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和個人開銷等。2022年底,王某等人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40余名工人勞動報酬33余萬元。之后王某因拖欠工資被投訴至人社局,人社局工作人員多次與王某電話聯系,王某均未配合調查處理。2024年6月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交代拖欠工資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被告人王某經公安通知后主動到案,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從寬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認罪服判,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在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中,用工主體是否在接到人社局介入調查后積極配合,是判斷其主觀惡性、悔罪態度以及是否構成拒不支付的關鍵情節。若用工主體在人社局介入后能主動配合詢問,如實提供用工、財務資料,積極籌備資金履行支付義務,該行為往往可認定為情節輕微或及時改正,依法可不作為犯罪處理或從寬處理。王某欠薪后不是設法與勞動者進行協商,通過各種方法籌集資金支付勞動報酬,反而逃匿,充分反映其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故意。王某多次不配合人社部門調查處理,惡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義務,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市場經濟中,用工主體應當自覺樹立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用工的理念,依照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只有尊重勞動者的勞動成果,企業才能建立良好信譽,獲得更長遠發展。惡意拖欠勞動者“血汗錢”,絕非逃避支付報酬的方法,而是觸碰法律紅線的犯罪行為,切勿心存僥幸。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 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
一、切實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
(一) 由于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調查詢問過程一般要錄音錄像。
(二) 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是,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因自然災害、突發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無法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的除外。
(三) 企業將工程或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對于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并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四)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數額較大的,應及時下達責令支付文書。對于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生產經營場所、建筑施工項目所在地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相關影像資料應當納入案卷。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周奕舟
二審|彭文昕
三審|蔣厚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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