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關系中,互贈禮物、轉賬示愛本是情感的表達。然而,當贈與的財物價值高昂且附有長期共同生活或締結婚姻條件時,這些"愛的禮物”可能面臨“失效”。近日,恩施市法院審結了一起戀愛期間大額財物贈與返還案件,判決受贈方返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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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王與小吳經(jīng)網(wǎng)絡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期間,小王向小吳贈送勞力士手表一塊,迪奧、香奈兒品牌女士包各一只,總價值約26萬元。此外,兩人交往的6個月時間內,小王通過微信向小吳轉賬累計超30萬元。2025年初,小王詢問小吳家人關于結婚的意見,小吳稱母親不想其如此早結婚導致二人產(chǎn)生矛盾后分手。小王認為,這些大額財物的贈與是基于其想與對方長期生活并締結婚姻的共同愿景,現(xiàn)目的落空,故訴至法院,要求吳某返還全部財物及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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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戀愛期間贈送的高額奢侈品禮物及大額轉賬的性質問題。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進行的小額財物贈與或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如“520”、“1314”),屬于一般性贈與,不可撤銷。但本案中,高額的奢侈品及高頻的大額轉賬,明顯超出了情侶情誼交往的日常消費且贈與方是以將來共同生活、締結婚姻為基礎和期待。因此,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現(xiàn)結婚目的未能實現(xiàn),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吳某繼續(xù)占有財物缺乏合法依據(jù),應予返還。綜上,因小吳已將收到的勞力士手表出售且品牌包包均已使用損耗,法院參考上述品牌二手行情價格酌情判令小吳折價返還21萬元;對于微信轉賬,扣除了表達愛意的特殊金額及雙方共同消費金額后,綜合考慮戀愛時長、雙方互有經(jīng)濟往來等因素,酌情判令小吳返還錢款19萬元。一審判決后,經(jīng)釋明,小吳主動履行了全部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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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清晰界定了戀愛期間不同性質的贈與。一方面,法律不鼓勵將情感與物質過度捆綁,一旦贈予附條件,條件未成就時,接受贈予的一方應當返還財物。另一方面,也不能將戀愛期間的所有經(jīng)濟往來均視為附條件贈與,日常、小額的情感表達性贈與,通常被視為增進感情的一般贈與,分手后法律不支持返還。因此,戀愛中的男女應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對于大額財物贈與或資金往來應保持必要的理性。
來源丨芭蕉法庭
作者丨陳 旺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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