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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龍區法院普法小課堂開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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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期
民事訴訟中的各種時間限制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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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識
期間的計算,直接關系到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計算方式如下:(一)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二)以時起算的期間從次時起算;以日、月、年計算的期間從次日起算。(三)按照月計算期間的,一月一般按公歷月中的月份天數計算,不分大月、小月,期間屆滿的日期為屆滿月對應于開始月份的那一天,如果沒有對應于開始月份的那一天,應當為屆滿那個月的最后一天。(四)按照年計算期間的,一年一般按365天計算,不分平年、閏年。(五)如果期間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六)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時間為截止時間。(七)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例如,對期間以時計算的,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8日14:00接到當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作出裁定的時間應當為2021年7月18日15:00至2021年7月20日14:00止。對期間以日計算的,如當事人于2014年11月29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即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6日,但因12月6日是星期六,因此,應當以節假日屆滿即12月8日為立案屆滿日期。

期數丨2712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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