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廣東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則離婚案例:一對夫妻均同意離婚,但雙方都不同意撫養(yǎng)確診孤獨癥的女兒,最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法院表示,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自由并非毫無邊界。當婚姻走到盡頭,父母的選擇不僅關乎彼此,更深刻影響著未成年子女的未來。尤其是對于身心存在障礙、需要更多關愛的特殊兒童,父母的責任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黃某某、被告肖某某于2016年辦理了結婚登記,2025年3月,原告以雙方感情不和為由訴請離婚。雙方2016年生育一兒,2018年生育一女,兒子就讀小學二年級,女兒因確診孤獨癥,至今還在讀幼兒園,且需要有人陪伴及陪同進行康復治療。經詢問,原告黃某某、被告肖某某均同意離婚,但雙方都表示僅同意撫養(yǎng)兒子,不同意撫養(yǎng)女兒。
裁判結果
判決不準原告黃某某與被告肖某某離婚。
法官說法
婚姻的自由,不能以未成年人權益的淪陷為代價。本案中,雖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上卻出現了令人痛心的局面:雙方均拒絕撫養(yǎng)患有孤獨癥的女兒。考慮到女兒所患的孤獨癥需要父母的陪伴及陪同治療,如未能在妥善處理其撫養(yǎng)問題之前準許雙方離婚,無疑會損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故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fā),對原告的離婚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為督促雙方切實履行職責,法院還給雙方發(fā)放了《關愛未成年人提示》,特別強調雙方即使感情不和,也應先行處理好子女撫養(yǎng)安排,切實承擔為人父母的責任,為孩子創(chuàng)造健康成長環(huán)境。
近日,法官對該案進行了回訪,了解欣欣的生活和康復情況。欣欣如今已進入普通小學隨班就讀,定期接受專業(yè)的康復訓練,爸爸媽媽雖在外地工作,但每晚都會和欣欣視頻通話,每個月還會約定好時間回家陪伴欣欣。欣欣也漸漸學會了表達簡單的需求,臉上笑容也變多了。那份曾險些丟失的親情,在法律的喚醒與責任的回歸中,重新找到了聯(lián)結的方式。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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