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華
(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教授)
一、 “小事不出村”與“小事不能出村”
創新和運用“楓橋經驗”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水平的基本方法。將“楓橋經驗”運用于基層工作,關鍵是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將矛盾化解在基層”。運用“楓橋經驗”,及時有效解決廣大群眾的身邊難事,打造平安穩定的社會局面,既是服務群眾的直接體現,也是為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提供基礎護航。
近年來,基層工作形勢發生較大的變化,包括經歷疫情防控、整體經濟形勢調整、地方財力緊縮等。隨著為基層減負和治理形式主義的推進,早幾年出現的基層過熱現象有所緩解,鄉村大拆大建、整村推動、創新創建等行為明顯減少。在這種背景下,一些地區的基層工作考核重新變得簡化,考核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經濟指標與社會治理。
所有鄉鎮和街道的經濟指標匯總起來是全縣的指標,保持經濟增長才能維持財政,關系到保運轉。隨著一些軟指標考核的壓力變小,經濟考核變得更加重要。另外,社會治理在基層工作中也十分重要,甚至占到“一票否決”的位置。
社會治理目標是減少矛盾。不少地方運用“楓橋經驗”,推廣各種治理手段,希望預先排查和發現矛盾,提早干預,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或者發生矛盾后及時處置,避免擴散。
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治理變得復雜,基層工作既要面對老問題、老矛盾,也要面臨新問題、新情況。在基層考核中,各個鄉鎮對問題的處理狀況匯總起來是全縣的情況。因而,縣市傾向于提高工作要求,對排查矛盾、發現矛盾、處置問題提出更嚴標準,通過加碼來消除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在考核壓力下,以處理客觀問題為目標的社會治理,變成了以“不出事”為標準。為了追求“不出事”,“楓橋經驗”中的“小事不出村”在實踐中變成了“小事不能出村”,“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變成了“基層必須化解矛盾”。
社會運行總是存在各種客觀矛盾、日常摩擦和不可預知的意外因素,將高效處理矛盾、及時回應群眾急難愁盼的工作目標,變成硬性指標上的“不出事”,表面上是發揮“楓橋經驗”,實則是失去“楓橋經驗”作為基層工作方法的精髓。由硬性考核推動基層化解矛盾,會帶來各種意外后果。
二、“小事不能出村”的悖論
運用“楓橋經驗”,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是充分發揮鄉村兩級在基層事務處置中的主動性、能動性。基層是國家治理的基石,國家治理以億萬群眾為對象,基層包括農村、城市、機關、單位,凡是與群眾密切接觸、以群眾為直接對象的工作都屬于基層工作。國家開展“三農”工作,執行惠農政策,實施鄉村建設,面對千家萬戶的農民和千差萬別的村莊,必須依靠鄉村兩級積極作為,基層是社會治理的主戰場。
之所以要發揮鄉村的主動性、能動性,進而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是因為鄉村兩級直接與群眾打交道,屬于本鄉本土,熟悉群眾、了解群眾,也被群眾所熟悉和了解。經過長期互動,基層干部知道群眾的所思所想,廣大群眾也聽得懂基層干部對政策的解釋,雙方容易溝通、將心比心,做工作的效率高。
實踐中如果做到通過基層干部的積極作為,將大部分事務都在村內解決,少部分事務到鄉鎮解決,還有極少部分鄉鎮解決不了的事情上升到更高層級,甚至走司法渠道,則整個社會治理成本低,群眾訴求被及時答復,國家治理的成本也低。因而,在新形勢、新條件下,創新和運用“楓橋經驗”十分重要。
不過,基層干部積極作為,通過主動性和能動性發揮,所能解決的是部分事務,還有很多事務超出基層能力,甚至有一些“歷史遺留”問題超出了政策范圍。因而,“小事不出村”不是“小事不能出村”,“大事不出鎮”不是“大事不能出鎮”,“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也不是“基層必須化解矛盾”。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是一種工作機制,屬于對基層主動性、能動性的強調,它刻畫的是一種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對比來看,“小事不能出村,大事不能出鎮,基層必須化解矛盾”則是一種考核標準,屬于不講條件下的工作指令。如果地方用考核標準、工作指令替代工作方法,就會變得刻舟求劍、削足適履、緣木求魚。
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將“小事不出村”變成“小事不能出村”,則村一級變成以完成考核標準為導向,而不是結合情況、實事求是、考慮總體影響后精細處理個別問題;如果將“小事不出鎮”變成“小事不能出鎮”,則鄉鎮也變成了以不被上級扣分為工作指南,而不是采取具體問題分析;如果將“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變成“基層必須化解矛盾”,則基層為了達成“必須化解矛盾”的考核目標,就會變成以追求考核通過為導向而不是全盤考慮工作成本。
因此,有兩點需要注意:
第一,村、鄉鎮等基層處理問題的能力是有限的。長期接觸群眾的鄉村,所積累的基層工作能力、群眾工作能力、群眾工作資源,是其他所有人和其他部門都不具備的。在浙江某地調研,一位從事過信訪、應急、包村等工作的“老鄉鎮”說,全鎮的農民到他那里反映問題,不超過五分鐘的交談,他就能夠很有把握地判斷這個群眾反映問題背后的動機、訴求、矛盾點等。得到這些信息之后,就很容易找到解決問題的突破口。這位“老鄉鎮”并不“老”,才30歲出頭,2013年考到鄉鎮,現在任副鎮長,基層工作經驗十分豐富,處理群眾工作得心應手,他工作的鄉鎮超過6萬人。他回憶說,剛到鄉鎮時,碰到群眾來反映問題,不敢輕易說話,生怕解釋政策不清楚,被抓住漏洞。
這說明,群眾工作能力要在實踐中鍛煉,并且獲得群眾工作能力也不難。鄉村干部長期與群眾接觸,在服務群眾的過程中,被群眾教育,工作能力得到提升。鄉鎮、村一級所掌握和擁有的最大的治理資源,不是物質上的,也不是酷炫的技術,而是對轄區內村情民情的“了如指掌”,以及通過努力工作所取得的群眾信任。
一方面,鄉村兩級擁有群眾工作經驗、群眾工作能力的治理優勢,另一方面,鄉村作為治理體系的末端,屬于執行政策而不制定政策、接受考核而不決定標準、掌握有限資源而承擔屬地責任。鄉村兩級作為基層,在“楓橋經驗”的運用中,發揮的是前一方面的能力,是扮演著群眾工作的角色,這些高度依賴干部的積極性、能動性和主動性。反過來,從客觀條件上看,基層存在天然的短板:人手不夠、資源不足、責任兜底、被問責被考核等。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如果變成“小事不能出村,大事不能出鎮,矛盾必須化解在基層”,就會將基層積極接觸群眾,通過細致的群眾工作方法解決具體問題,變成基層必須承擔兜底責任,動輒問責,其后果是在消磨基層工作優勢,徒增基層壓力。
第二,群眾訴求的復雜性。基層工作要處理群眾提出的各種各樣訴求,有時同一個問題背后的動機不同,有時不同人對同一個政策的期待不同,有時不同時間點發生問題的處理政策不同。所有這些都需要一一分析,具體問題具體解決。以非糧化整治為例,有些與土地撂荒有關,有些涉及產業結構調整,還有些是大規模土地流轉造成的,每一個案例所牽扯的利益都十分復雜,要實現政策目標,需要基層干部做很多具體工作。群眾訴求的復雜性還表現為村莊中個別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比如,國家投入惠農項目為村莊拓寬道路,不屬于土地征用,卻要占用個別人的土地,如何處理?甚至還存在個別群眾訴求缺乏依據的情況,如何處理?比如,村莊選舉中出現了矛盾,被選掉的農民在所有的公共事務中都不配合,如何處理?
基層工作涉及利益調整,實施惠農政策讓每個村民都享受好處,但是有的受益多、有的受益少,農民之間會相互比較并引發矛盾。基層工作不同于辦公室工作,不一定風平浪靜,“剪不斷、理還亂”是基層工作的常態,也是鄉村干部的工作日常。如果在考核壓力下,將“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變成“小事不能出村,大事不能出鎮,矛盾必須化解在基層”,則使得鄉村干部不能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會突破工作要求,甚至出現所謂的“花錢買平安”。由于基層工作具有示范效應,一個問題被策略化地解決,就會誘發更多類似的訴求,讓工作陷入被動。
三、如何做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越是隨著社會復雜程度提高、流動性變強,就越需要通過提升基層治理水平來增加國家治理能力。作為社會治理對象的群眾主體越是多元、訴求差異化越是明顯,基層治理的難度就越大,用行政管理手段、標準技術工具解決問題所產生的偏差越大,也因此就越需要運用“楓橋經驗”,發揮黨員干部緊密聯系群眾、熟悉群眾、服務群眾、依靠群眾的基層工作優勢。
只有做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才能夠有效應對社會轉型帶來的挑戰,締造出國家有為、社會富有活力的基層工作局面。如何做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第一、科學理解“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是指基層發生的大部分矛盾是日常性的與廣大群眾密切相關的矛盾,也即凡是在人群密集的地方都會發生的利益糾葛或行為沖突,這些矛盾細小瑣碎、無時無處不在,需要基層承擔責任、發揮能動性才能夠解決。“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也是指,這些矛盾不僅適合由基層解決,而且契合基層工作優勢,只有靠基層才能夠有效解決。如果行政直接介入這些細小瑣碎的日常矛盾,不僅效率低,而且成本很高。“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是指鼓勵基層發揮解決社會矛盾的能動性,當群眾出現訴求后,引導他們首先向處在身邊的鄉村干部反映并尋求解決,當基層解決不了時,再向更高層級反映。因此,“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屬于工作理念,不是工作指令,更不是考核就能夠達到的。如果“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變成了“矛盾必須化解在基層”,就是將這種靈活的、依靠基層主動性的工作方式變成了基層迫于考核而完成行政任務,基層治理便是從能動狀態變為被動狀態。
并且,基層雖然90%以上是日常矛盾,卻依然有一部分問題是村里無法解決、鄉鎮也無法解決的。“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是指基層在資源有限、能力有限的情況下,發揮主動性解決大部分矛盾,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在此之外,還有一部分是基層解決不了的矛盾,則必須上交。所以,“楓橋經驗”的另一面是,基層能解決和能不上交的矛盾盡量不上交,而基層不能解決的矛盾則要及時上交,由上級研究甚至承擔主要責任。“楓橋經驗”要做到:無需上交的矛盾要就地解決,基層解決不了的矛盾則要立刻上交;不該上交的不上交,該上交的則上交。通過“不上交”和“上交”這兩個方面,發揮基層與上級的“兩個積極性”,由基層和上級協作共同解決問題并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
如果“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片面地理解為“基層必須解決矛盾”,則突破了基層權限,也違背了工作規律。基層為了滿足“必須解決矛盾”的考核要求,委曲求全,用“開口子”的方式去解決基層解決不了或不應該由基層解決的事情,反而會鼓勵越來越多的群眾提出超出基層責任的訴求,破壞社會治理平衡。
第二,提升基層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性。“楓橋經驗”依賴基層做群眾工作,采用的是群眾工作方法。做好群眾工作的關鍵是鄉村干部具有內在積極性,且熟練掌握群眾工作方法。目前,基層為了滿足自上而下的標準化、制度化要求,對干部提出客觀標準要求。但是,這些并不能替代做群眾工作能力。做好群眾工作,發揮“楓橋經驗”關鍵是鄉村干部走出辦公室,沉到群眾中去。鄉村干部距離群眾越近,群眾就越是可以依靠的力量,鄉村干部凡是真正沉入到群眾中去,很多問題就迎刃而解。
第三,社會治理要采取短鏈條邏輯。目前,隨著國家治理能力增強,國家介入社會事務的范圍越來越廣,在很多方面,國家可以發揮“集中力量辦大事”優勢。但是社會治理領域常常面對的是群眾之間的瑣事,很多統一化、標準化、程序化的規章制度,不一定適用于解決這些問題。在社會平安穩定的大局面下,基層主要的精力是接觸群眾、組織群眾和引導群眾解決身邊小事,密切黨員干部與群眾的聯系。很多群眾身邊的小事具有發生的場景,屬于面對面糾紛,解決問題的辦法因而需要靈活多變,相關部門不宜采取長距離監督、遠距離考核的工作方法,而是要鼓勵和支持基層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就地解決問題,避免“一把尺子到底”,適宜由基層探索從當地情況出發行之有效的百花齊放的工作辦法。
第四,為社會秩序留下冗余。首先,科學分析“小概率事件”。矛盾發生之后,要深入研判,區分普遍性問題與個案問題,偶發事件與苗頭性問題,區分特殊與一般,進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對于偶發的問題,要留有一定冗余,避免為了消除偶然而投入主要精力,要將工作重點放在絕大多數群眾最迫切的需求上。其次,區分“底線”思維與“不出事”要求。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群眾普遍訴求的事情上,要堅持“底線”思維,將回應群眾利益作為工作根本。由指標考核所造成的基層“不出事”思維,有時不是從解決問題出發,而是回避問題,反而讓群眾的切實利益得不到重視。
第五,總的來說,在惠農資源下鄉和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的政策導向下,當前基層社會治理面對的矛盾以日常性為主,群眾反映的多是生產生活上“補短板”訴求,在這種總體格局下,基層社會治理應當更重視群眾和基層干部內在力量的發揮,減少因為考核或一票否決而造成的干部消極,讓鄉村干部沉入群眾,與群眾打成一片,把蘊含在群眾中的力量激活,把黨的正確主張變為群眾的自覺行動,不斷走向共建共治共享。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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