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左琳)12月20日下午,四川成都27歲女子在家中被害案一審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梁某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害人母親王女士在法庭旁聽了宣判,她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不認可判決結果,特別是對梁某瀅精神鑒定結果的采納,將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瀅在成都市郫都區某小區居住期間,經常無故與家人吵鬧、摔打物品、對同小區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住戶曾因此與其發生爭執而報警,民警處置后要求梁某瀅家人對其嚴格管理。
2024年6月9日,梁某瀅再次在上述小區對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在敲擊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門時,王某雅通過“貓眼”看到梁某瀅在其家門口吐痰,遂通過其母聯系小區保安到場處理。
小區保安到場勸離時,王某雅打開房門質問梁某瀅,二人隨即發生爭吵,進而在進門處抓扯、打斗。其間,梁某瀅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刺、切劃王某雅左胸部、頭面部等處,王某雅拿起門廳鞋柜上一中空擺件擊打梁某瀅頭面部,保安上前制止無果。打斗中,王某雅受傷倒地,保安撥打電話報警,王某雅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擊左胸部導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瀅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2024年6月9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瀅無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門滋擾,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寧權。后梁某瀅與王某雅發生沖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梁某瀅不具有自首情節,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經鑒定,梁某瀅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編輯 彭沖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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