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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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中,經常會碰到被執行人擅自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面對這種情況,申請執行人該怎么辦?
周軍律師結合實踐經驗,總結以下實操方案,供大家參考:
一、第一步:快速判斷核心事實,區分 “善意第三人” 與 “惡意串通”
處理此類問題的前提是明確兩個關鍵事實:一是第三人是否構成 “善意取得”,二是被執行人轉讓行為是否具有 “規避執行惡意”,二者直接決定救濟路徑的選擇。
(一)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 “善意取得”?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及司法實踐,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 主觀善意: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執行人轉讓財產是為了逃避執行(如第三人明知被執行人有未履行的債務仍低價受讓);
- 有償且合理對價:第三人通過買賣、互易等有償方式取得財產,且支付的價款與市場價格基本一致(無償贈與、明顯低于市場價的轉讓,直接排除善意取得);
- 完成權利公示:不動產已辦理過戶登記,動產已完成交付(如車輛交付、設備轉移占有)。需注意:若財產已被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再轉讓的,即使完成公示,第三人也不能善意取得。
出現以下情形,可初步判斷為惡意規避執行:
- 轉讓行為發生在 “執行立案后” 或 “判決生效后”,且被執行人未告知執行法院;
- 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如市場價 100 萬的房產以 30 萬轉讓),或第三人未實際支付價款(僅簽訂虛假買賣合同);
- 受讓第三人與被執行人存在關聯關系(配偶、子女、父母、關聯公司),且無真實交易背景;
- 轉讓后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導致生效裁判無法履行。
根據上述判斷結果,可選擇以下三種救濟路徑,優先順序為 “執行程序內直接干預→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追加被執行人 / 執行異議”:
(一)路徑一:財產未完成公示或已被查封 —— 直接申請法院查封、扣押
若被執行人轉讓的財產未辦理過戶登記(不動產)、未交付(動產),或該財產在轉讓前已被法院查封,申請執行人可直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強制措施:
1.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被執行人轉讓需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即使第三人已支付部分價款但未過戶,法院仍可查封;若第三人已支付全款且無過錯未過戶(如因登記機關原因),則不得查封;
2.實操動作:
- 提交《查封 / 扣押申請書》,附上財產線索(如房產地址、車輛車牌號、第三人占有財產的證據);
- 若法院已掌握轉讓事實,要求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措施,倒逼其配合執行;
- 重點主張:“被執行人轉讓財產未告知法院,屬于規避執行,轉讓行為不能對抗執行程序”。
這是最核心的救濟方式,適用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被執行人惡意轉讓的情形:
1.起訴條件:
- 時間要求: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行為之日起 1 年內起訴(超過時效喪失勝訴權);
-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 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撤銷被執行人與第三人的財產轉讓合同,判令財產恢復至被執行人名下。
2.關鍵證據準備:
- 證明被執行人欠付債務的證據(生效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
- 證明轉讓行為存在惡意的證據:轉讓價格低于市場價 30% 的評估報告、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的關聯關系證明(工商信息、親屬關系證明)、第三人明知債務存在的聊天記錄 / 證人證言;
- 證明轉讓行為損害債權的證據:轉讓后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查控反饋、財產線索清單。
3.訴訟中的關鍵操作:
- 同步申請法院對該轉讓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查封、凍結),防止第三人再次轉移;
- 若第三人已將財產再次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可要求被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轉讓款差額、利息損失)。
1.追加被執行人情形:
- 若第三人是被執行人的配偶、子女,且轉讓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 家庭共有財產,可申請法院追加其為被執行人,要求在財產份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 若第三人是被執行人的關聯公司,且存在 “人格混同”(如共用賬戶、同一實際控制人),可依據《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申請追加關聯公司為被執行人。
2.執行異議之訴情形:
- 當法院查封第三人占有的財產,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申請執行人需在收到異議裁定后 15 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 訴訟核心:舉證證明第三人的權利存在瑕疵(如虛假交易、未支付合理對價、借名買房規避執行),否定其排除執行的權利。
在采取上述救濟路徑的同時,需同步運用以下措施,形成合力:
(一)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
- 若被執行人存在 “隱藏、轉移、變賣財產” 行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申請法院對其采取罰款(個人最高 10 萬元,單位最高 100 萬元)、拘留(最長 15 日)措施;
- 若轉讓行為情節嚴重(如轉移財產金額巨大、導致裁判無法執行),收集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被執行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的刑事責任,通過刑事壓力迫使財產追回。
- 向第三人發送《律師函》,明確告知其轉讓行為可能被撤銷,若拒不配合,需承擔訴訟費用、財產保全費用等損失;
- 若第三人已實際占有財產,申請法院責令其限期返還,逾期不返還的,可對其采取罰款、拘留措施,或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 若財產已被第三人再次轉讓,重點核查次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合理對價,必要時對次轉讓行為也提起撤銷權訴訟;
- 申請法院通過 “總對總” 網絡查控系統,監控被執行人與第三人的銀行賬戶、股權、車輛等信息,發現轉讓款流向后立即凍結。
周軍律師提醒,面對被執行人轉讓財產給第三人的情況,核心是 “不慌、不拖、精準”:先快速區分善意、 惡意,再選擇 “查封財產、撤銷訴訟、追加被執行人” 的對應路徑,最后通過強制措施和證據固定,實現財產追回。執行程序的關鍵在于 “主動作為”,申請執行人需摒棄 “等待法院處理” 的消極心態,通過 “證據 + 程序 + 壓力” 的組合拳,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勝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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