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梁某瀅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梁某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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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之后,受害人王某雅的母親拿著判決書和女兒的照片離開法院。澎湃新聞記者 胥輝 攝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梁某瀅的父親21日告訴澎湃新聞,他們一定會上訴,女兒梁某瀅也一定會上訴。
梁父稱,判決結果是輿論壓力下的妥協。他認為,這樣的判決會誤導人們在遇到精神障礙患者時的應對方式和方法,“不應該是鬧得兇,就這樣判”。
受害人王某雅的母親在一審宣判后也表示無法接受該結果,她將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希望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據成都中院20日通報,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瀅在成都郫都區某小區居住期間,經常無故與家人吵鬧、摔打物品、對同小區其他住戶敲門滋擾,住戶曾因此與其發生爭執而報警。民警處置后要求梁某瀅家人對其嚴格管理。
2024年6月9日,梁某瀅再次在小區對其他住戶敲門滋擾。在敲擊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門時,王某雅通過“貓眼”看到梁某瀅在其家門口吐痰,遂通過母親聯系小區保安到場處理。小區保安到場勸離時,王某雅打開房門質問梁某瀅,二人隨即發生爭吵,進而在進門處抓扯、打斗。
其間,梁某瀅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刺、切劃王某雅左胸部、頭面部等處。王某雅拿起門廳鞋柜上一中空擺件擊打梁某瀅頭面部,保安上前制止無果。
打斗中,王某雅受傷倒地,保安撥打電話報警,王某雅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擊左胸部,導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瀅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2024年6月9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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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和市民在法院門口等待判決結果。澎湃新聞記者 胥輝 攝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瀅無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門滋擾,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寧權。后梁某瀅與王某雅發生沖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梁某瀅不具有自首情節,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經鑒定,梁某瀅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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