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陽法院對一起在居民區非法制作氫氣案作出一審判決。
2024年,39歲的王某在未取得任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朝陽區一處民房內,用高溫化學反應方式制作氫氣,灌裝氣球售賣牟利,非法獲利4000元。經現場勘查,王某存儲的氫氧化鈉,反應產生的鋁鐵溶液以及成品氫氣,均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且生產,存儲氫氣的民房,完全不具備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安全條件。王某租住的民房周邊人員密集,一旦發生燃爆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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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亓悅然:“房間非常擁擠雜亂,并且現場有大量的不合規并且沒有相關防爆裝置的電器插線板。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了安全泄漏事故,電火花就可能跟氫氣產生極大反應,造成燃爆事故,同時現場起獲的氫氣瓶并沒有相關的安全附件配備,泄漏的風險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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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必須具備相應設施和人員,依法獲批后方可進行。王某的行為屬于高度危險作業,具有引發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亓悅然說,整棟樓住戶的排氣管道都聚攏在一個管道內,這個管道唯一的排氣出口就挨著燃氣管道,距離僅僅10厘米,燃爆風險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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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最終因犯危險作業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配合檢察機關對涉案物品做無害化處置。
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檢察官助理張咪說,我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王某承擔涉案物品的無害化處置費用,以消除危險并且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以修復受損的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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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BRTV新聞(馬利君 茂森)
編輯:霍天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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