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的助理費案,二審逆轉從貪污重罪改依偽造文書罪判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讓不少綠側翼崩潰,有附綠工作者拿高案與臺北市前議員童仲彥因助理費案被依貪污罪判3年10月相比,質疑法官郭豫珍因政黨顏色而有不同見解,博得“青鳥”與綠媒的無數掌聲。
若為民發聲,用高道德檢視政治人物無可厚非,但如果是假道德之名去配合民進黨的政治操作,和分裂勢力一個鼻孔出氣,那這些談道德的動機,不禁讓人打上問號。
首先,“高院”在二審改判的理由中,就點出高虹安一審判決引用童仲彥案的犯罪事實,但童案是“純粹掛名的人頭助理”與高案“實際聘雇助理”之事實不同;“高院”合議庭因此認為引不同事實作為有罪判決論證基礎,應屬違誤。
根據童仲彥案的判決,其中被認定是人頭助理的蔡姓男子另有其他工作,也未實際在童仲彥的議員辦公室或服務處任職,但提供名下賬戶供童仲彥辦公室使用、向北市議會領取公聘助理費,每月3萬元,但事后仍由童仲彥的另名助理領取供童所用,蔡姓男子在調查時也坦承她是單純做人頭。
高虹安的助理,則是全都有真實從事助理工作,“高院”比對臺立法機構回覆提供的“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將臺立法機構編列的預算數額及“立委”每月報支數額相互對比,認定與高虹安“立委”辦公室領取的助理費高度吻合,且每位都有實際從事助理相關工作,因此不具有貪污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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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二審逆轉,綠側翼如喪考妣。(臺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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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對于“立委”和議員涉及助理費案偵辦結果大相徑庭的原因,還在于二者適用法源不同。
臺立法機構法制局今年3月曾撰寫一份《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相關法制問題研析》,并由法制局長郭明政掛名。而郭明政今年8月曾簽署一份報告,主張立法機構對于“憲法”法庭判決“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
該報告指出,臺立法機構于1985年經院會決議,增列政府公費補助每位委員“助理研究補助費”每月新臺幣 1 萬 5,000 元53,乃“公費助理”濫觴,以公費補助“立法委員”研究用,彌補委員財力不足。1999年立法機構五法通過,于“立法機構組織法第32條”明定公費助理制度,正式將公費助理法制化。該報告認為,其立法原意仍系“助理研究補助費”,而非人事薪資。
而地方議員補助條例立法開始,議員助理費就不是議員的薪資補貼,訂有人數與申領總額上限,有聘有單據則領,用人頭則涉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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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如果真要質疑判決雙標,高案也不該和童案類似,二者適用法源不同,沒有可比性。而是要對比同為“立委”者的類似狀況。而最有參考價值的,莫過當年的民進黨“立委”王雪峰。
2011年,王雪峰指控前助理在1999年至2003年間,涉嫌盜領她的存款200多萬元,但檢方查無實據,認定她空言指控,將其助理不起訴,檢方調查后卻意外發現,王在“立委”任內,疑有多次向臺立法機構申領每名助理每月薪資補助5萬,但實際上只發給助理3萬,差額1萬多元,疑有溢領立法機構公費助理薪資補助情事,涉嫌貪污、偽造文書,并分案調查。
期間,檢察官曾數度傳喚王雪峰,但王都沒有到庭,檢察官最后是依據相關證人證述以及客觀證據資料的顯示,認定她沒有貪污的犯意。
值得注意的是,王當時被查到聘用她公婆等親人當助理,因此有“聘用人頭助理”的嫌疑。但檢方采信她公婆有幫忙助選,還有幫他開車的說法。
至于助理費3萬報成5萬,北檢認為,王當時實際任用的助理人數,超過補助上限,雖然她確實不實申領立法機構助理薪資補助,但只是“便宜行事”,沒有貪污犯意。因此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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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符合比例的道德標準與批判火力,窮追猛打高案,不過是為賴清德當局近來的倒行逆施轉移焦點。(臺媒)
面對相同情況,偵辦力度卻是天淵之別,更該質疑標準不一的是北檢,而不是審理高案的郭豫珍法官。
再退一步言,即使用高道德標準要求高虹安,對高案的判決結果有不同解讀,面對“青鳥”因為審案法官是外省背景,就開始進行“抗中保臺”的人身攻擊,把法官抹紅成XX同路人,把法律問題歪曲成政治問題。任何一個號稱反民進黨,反對謀“獨”分裂的人,也不應該縱容這樣的卑劣作為,批高的同時,也不該忘記批判這些擾亂臺灣社會,挑動兩岸對立的“青鳥”,但有些高舉道德大旗者,卻對這種沒有道德下限的行為不置一詞。
面對 “大法官籌安會”仰體上意呼之欲出,那些在島內把是非正義喊得震天炸響者寧愿做睜眼瞎,也不愿意多說一句話。反而積極配合“青鳥”,去窮追猛打對兩岸大局無關宏旨的區區助理費案,大炮打小鳥,試圖為民進黨的倒行逆施轉移焦點。假使這些人連高案與童案適用不同法源都搞不清楚,就對綠營造謠照單全收,這樣的作為正是他們平日宣揚的道德標準的反例。與其夸夸其談還不如早點隱退,留下還算光彩的轉身背影,總比執迷不悟,跌入變節墮落的萬丈深淵,徹底淪為反面教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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