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梁某瀅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梁某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瀅在成都市郫都區某小區居住期間,經常無故與家人吵鬧、摔打物品、對同小區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住戶曾因此與其發生爭執而報警,民警處置后要求梁某瀅家人對其嚴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瀅再次在上述小區對其他住戶進行敲門滋擾,在敲擊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門時,王某雅通過“貓眼”看到梁某瀅在其家門口吐痰,遂通過其母聯系小區保安到場處理。小區保安到場勸離時,王某雅打開房門質問梁某瀅,二人隨即發生爭吵,進而在進門處抓扯、打斗。其間,梁某瀅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刺、切劃王某雅左胸部、頭面部等處,王某雅拿起門廳鞋柜上一中空擺件擊打梁某瀅頭面部,保安上前制止無果。打斗中,王某雅受傷倒地,保安撥打電話報警,王某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擊左胸部導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瀅右側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2024年6月9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瀅無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門滋擾,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寧權。后梁某瀅與王某雅發生沖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梁某瀅不具有自首情節,其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經鑒定,梁某瀅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特約監督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宣判。
案情回顧:
案件發生于2024年6月9日13時許。梁某某攜帶刀具,前往被害人王某雅家門口敲門滋事。王某雅察覺異常后通知其母親并聯系物業。保安黃某乾到場勸離梁某某,但梁某某拒絕離開。
隨后,王某雅與梁某某發生爭執,梁某某持刀對王某雅進行捅刺,致其受傷。經120急救人員現場搶救無效,王某雅死亡。
司法鑒定顯示,梁某某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癥,被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被害人母親王女士表示,其女與梁某某素不相識,她無法接受鑒定結果,希望依法嚴懲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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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拍攝的視頻截圖。
5月26日,受害者母親告訴記者,事發當天自己曾看到兇手,“那天下午一點多,我準備開門把家里的垃圾放在門口,就在我開門的那一剎那,我和兇手就互相對視了一眼,那時候我看到她站在隔壁另一戶人家的門口。”
王女士稱,她那時候沒想那么多,還以為是隔壁才搬來的新住戶,兇手看起來干干凈凈的,還主動向其打招呼詢問是否忘帶鑰匙 。
5月27日,被害者母親代理律師稱,“因為我們申請了證人出庭,兩個重要的證人出庭,因為要通知證人,所以延期開庭。”
11月20日,成都女子家門口遇害案一審開庭,經過11小時左右的庭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休庭。
王女士說在晚上8點左右,代理律師給她發消息說,梁某某臨時決定解除她的辯護人,試圖通過這樣的手段,拖延對她審判的時間。
王女士稱庭審期間,梁某態度非常囂張,多次打斷公訴方的問話,并聲稱自己沒有患精神病,自己當時是正當防衛。王女士認為梁某某正是想通過這樣反常的表現來讓法官認為她是真的有精神病,從而逃脫應有的懲罰。
12月15日,被害女孩母親回憶起上次庭審細節稱,“被告人多次打斷并反駁我的發言,還說是我女兒讓她站上被告席”。
受害者母親告訴大象新聞記者,“兇手沒有對保安動刀,只對我的孩子捅了10多刀,保安還去拉她了,兇手的目標非常明確,一般精神病都是無差別殺人”。對于兇手的精神鑒定報告,被害人母親并不認可,“兇手以正當防衛為自己脫罪,邏輯清晰,怎么可能是精神病 ?”
來源 | 新華社、此前報道
主編 | 彭丹
編輯 | 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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