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
(56)國直人習字第79號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5)國秘字第245號命令發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辦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以來,中央機關和各地區在實際執行中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需要予以解決,現在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 關于退休問題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以后,有家可歸的,一般的應該動員回家;無家可歸的,由處理機關商請適宜退休人員安家地點的縣、市人民委員會予以安置。為了照顧退休人員安家的困難,原工作機關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安家所需的房屋和家具,可以由當地政府在公房公產中調劑或者租賃解決,所住公房或者所用公有家具需要繳納的租費,由退休人員自己負擔。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革命殘廢人員退休以后,因為已經享受退休金的待遇,所以他們的殘廢金或者優待金不按在鄉的殘廢金或者優待金的標準發給,應該按照在職的殘廢金或者優待金的標準發給。
二、 關于退職、退休、病假期間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
(一)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雇員”),被正式錄用以后,他們在正式被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某種原因被扣押或者被開除,經過審查定案,未受刑事處分而恢復工作或者免予開除處分而恢復工作的,他們被扣押或者被開除的時間,可以連續計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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