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需要所有業主的共同維護,業主們主動承擔責任、積極配合解決問題,是構建和諧社區的基礎。然而,當樓下居民家中漏水,希望樓上鄰居配合公共管道檢修時,卻遇到了阻礙,這應該怎么辦?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樓上業主有義務配合公共管道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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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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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丁某(化名)發現家里衛生間頂部墻體漏水,隨即聯系了物業公司及樓上業主李某(化名),沒想到,李某拒絕物業人員入戶檢修。
此后,丁某屋內漏水問題持續惡化,滲水范圍擴大至客廳和臥室的墻體、柜體、地板等。其間,丁某多次嘗試與李某溝通,均未果。
無奈之下,居委會決定組織召開協調會,李某同意檢修方案,物業人員遂進入其房屋內進行排查,但李某拒絕進一步破墻查驗。
隨著漏水問題的加劇,丁某房屋受損嚴重,已影響正常居住。丁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解決位于李某房屋內的公共管道滲漏問題,李某須予以配合;如確認系樓上衛生間防水失效導致滲漏,由李某承擔其房屋內防水的維修責任。
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李某阻撓鑒定,鑒定人員未能進入樓上衛生間進行檢測。但是,結合現場排查,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明確樓下衛生間管道井頂板滲漏與樓上室內的公共管道滲漏有關,亦不排除樓上衛生間防水失效、滲漏水的可能。
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據此,法院判令李某應配合物業公司先對位于樓上室內管道井內公共管道進行修復,在物業公司完成公共管道修復后再對樓上衛生間地面進行蓄水試驗,若樓上衛生間存在防水失效問題,李某應鑿除樓上衛生間裝飾裝修、重做防水,以解決漏水問題。
法官釋法
在此案件中,樓上業主阻撓檢修的行為,直接導致樓下業主房屋漏水問題長期未能解決,因此,李某因使用不動產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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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圖片來源于網絡
撰稿:閆 漫
編輯:陳 莎
責編:高 琴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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