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通過網絡平臺認識情感主播田某甲,隨后幾個月時間里向對方打賞42萬元。因打賞太多,史某生活陷入極度困難,其要求該主播返還一部分遭到拒絕。隨后,史某將該主播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42萬元及資金占用費。
12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陽曲縣人民法院近期公布該案一審判決,駁回史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形成網絡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史某起訴對方欺詐行為與可撤銷贈與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網友起訴:
5個月打賞男主播42萬元
聲稱遭欺詐起訴對方全額返還
2024年4月初,史某與田某甲通過快手平臺認識。史某在刷了幾個小禮物后,田某甲在后臺主動私信史某。
2024年6月,田某甲在直播間稱其對女友百般關心和愛護,卻遭女友無情背叛,以此博取史某同情刷禮物,同時,田某甲在微信中以“姐”、送禮品等方式建立感情進行營銷,誘使史某使用信用卡與網貸幫助其打PK、比賽沖前三等,自2024年4月4日至2024年9月21日,史某通過快手平臺充值,給田某甲使用的快手號送禮4268670快幣,折合人民幣426867元。因打賞生活陷入極度困境后,史某要求田某甲返還一部分,遭到田某甲拒絕。
史某認為,田某甲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博取“正能量人設與同情”,誘使其作出錯誤的財產處分進行打賞,違背誠信原則,應當被認定為欺詐行為;田某甲通過私下一對一的情感誘導史某刷禮物,事后面對史某陷入極度困境后的求助不予理睬,也屬于欺詐行為和可撤銷贈與的行為。
據此,史某主張撤銷送禮,被告應予全部返還。因田某乙系被告田某甲使用賬號的注冊者及賬號收益的結算主體,應承擔共同返還責任。
史某請求法院判令田某甲、田某乙二人共同返還426867元及資金占用費。
被告辯稱:
不存在欺詐和誘導行為
認為原告應對打賞行為自擔責任
對此,田某甲、田某乙辯稱,史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駁回。
二人稱,史某要求返還款項及資金占用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人對史某不存在欺詐和誘導行為。史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充值打賞屬于合法有效的網絡消費行為,也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對價支付。
其還稱,史某可以自主進行選擇是否觀看直播以及是否對主播進行打賞,史某應對自己的網絡消費行為清晰認知、合理判斷、理性消費,本案中史某的網絡打賞是史某基于自身文化消費需求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田某甲在直播過程中存在欺詐和引誘行為,史某應對其自身打賞行為自擔責任。
一審判決:
駁回!雙方不構成贈與合同關系
返還款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本案系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田某甲系在網絡直播平臺注冊的主播,通過在直播間內向公眾進行網絡直播表演,從用戶處獲得打賞的虛擬禮物,根據平臺協議取得分成收益。史某系平臺注冊用戶,其可自由選擇觀看平臺主播提供的網絡表演服務,并可根據自己的認可度和滿意度使用其充值的“快幣”兌換虛擬禮物向主播進行打賞。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原告充值打賞的行為不具有贈與合同的單務性、無償性,故原、被告之間不構成贈與合同關系。
從款項的支付情況看,本案款項均為史某通過網絡直播平臺打賞至被告的直播間,史某在直播間的充值打賞行為系其娛樂消費行為。史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別能力和認知水平,為滿足自身需求在直播平臺進行充值消費,其意思表示真實明確。史某應當清楚其直播打賞的法律后果,對于打賞的目的是明知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直播打賞的行為屬于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行為。
綜上,史某請求田某甲返還打賞款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史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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