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江蘇
日前,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常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5年12月31日。
管理辦法規定,常州本市城鎮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收費標準分成單位和個人兩個部分:①單位按照在職職工人數,以每人每月4元的標準,向稅務部門繳納。②個人按戶收取,每戶每月4元,其中,獨居的離退休人員按照每人每月2元進行收取,隨自來水水費征收。對于居民用戶每戶兩個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噸的,免收當期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此前,常州舉行新聞通氣會,詳細解讀相關事宜。
制定背景
一是現有收費政策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常州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實施細則》(常政發〔2001〕150號)是2001年制定的收費標準,至今已有24年未作調整。由于我市生活垃圾呈逐年上升態勢,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不斷增加,現有收費政策已不符合目前形勢。此外,常政發〔2001〕150號文件上位文件依據為《江蘇省城鎮垃圾處理費管理試行辦法》(蘇價工〔2000〕379號)。2009年,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建設廳聯合印發《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工〔2009〕60號、蘇財綜〔2009〕8號、蘇建城〔2009〕61號),蘇價工〔2000〕379號文件廢止,但常州市征收辦法未及時跟進修訂。
二是征收主體改變。按照財政部2021年3月發布的《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要求,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部門將由城管部門轉變為稅務部門。
三是征收率較低。自2016年起,因機構調整、上級部門征管政策要求、行政審批改革及單位規范履職需要等原因,國稅、地稅、人社等部門相繼不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不確定導致我市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金額大幅下降。而常州市垃圾產生量每年以6%左右的速度增長,垃圾分類處置、無害化處置、資源化利用的要求越來越高,垃圾處理成本不斷上升,財政負擔壓力越來越大,急需通過改變征收方式來擴大征收覆蓋面。
四是銜接周邊城市。目前省內蘇州(2007年)、南京(2008年)、徐州(2011年)、鎮江(2018年)、宿遷(2019年)、泰州(2020年)、無錫(2023年)及我市金壇區(2012年)等地個人負擔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已改為按住戶隨水征收方式。
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適用范圍
《辦法》結合常州市實際,明確了管理范圍:即本市城市和建制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明確征收對象
《辦法》規定本市城鎮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明確征收方式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統一全市征收方式:單位應繳費用,由單位根據上季度單位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之和(取整)按季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個人應繳費用,由稅務部門委托城市供水機構代收,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城市供水機構按月向稅務部門全額申報繳納上月代收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明確征收標準
收費標準分成單位和個人兩個部分,單位按照在職職工人數,以每人每月4元的標準,向稅務部門繳納。個人按戶收取,每戶每月4元,其中,獨居的離退休人員按照每人每月2元進行收取,隨自來水水費征收。對于居民用戶每戶兩個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噸的,免收當期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明確減免政策
《辦法》明確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認定的低保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特困職工家庭等,免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六)明確環衛有償服務內容
《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自愿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清掃、保潔以及清運生活垃圾到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等服務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服務費。
(七)明確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
根據省發改委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收費發〔2025〕731號),《辦法》明確本市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完善、已實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農村地區,可以參照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常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現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和建制鎮(以下簡稱“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生活垃圾從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所(設施)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五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實行收費管理。
本市城鎮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稅務部門負責組織征收。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退役軍人事務、總工會、城市供水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如下:
(一)單位應繳費用,由單位根據上季度單位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之和(取整)按季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二)個人應繳費用,由稅務部門委托城市供水機構按期收繳水費時代收,城市供水機構按月向稅務部門全額申報繳納上月代收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稅務部門征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規定出具繳費憑證,城市供水機構應當在水費發票上單獨列示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金額。
第八條 稅務部門按照規定與城市供水機構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加強對城市供水機構的監督。
第九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如下:
(一)單位按照在職職工人數收取,每人每月4元;
(二)個人按戶收取,每戶每月4元,其中,獨居的離退休人員可以憑相關證明前往城市供水機構各服務網點柜臺辦理申請,按照每人每月2元進行收取。
對于居民用戶每戶兩個月(正常抄表周期)用水量≤4噸的,免收當期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 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認定的低保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特困職工家庭等,免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符合規定的環衛設施(含垃圾收集房)的建設,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財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會商機制。
稅務部門以及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退役軍人事務、總工會、城市供水機構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推進涉費信息資源共享共用,實現征收對象有關信息、核定數據、稅務征收以及催繳數據的交互運用。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自愿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清掃、保潔以及清運生活垃圾到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等服務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服務費。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有償服務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本市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情況,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費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機制,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六條 本市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完善、已實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農村地區,可以參照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溧陽市根據定價權限具體確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5年12月31日。《常州市市區城鎮垃圾處理費征收實施細則》(常政發〔2001〕150號)同時廢止。
來源|人民網江蘇綜合 常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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