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剛過完18歲生日10天的史某與三名朋友相約在西安的一家民宿喝酒,酒后史某跳樓自殺。史某的父親隨后將當晚與女兒一同飲酒的三人及該民宿訴至法院,要求三人賠償20余萬元,民宿賠償10余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一審法院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史某父親的訴訟請求,法院表示,本案原告作為史某的父親,直至事發前四五個月才知曉當時尚未成年的史某離開延安前往西安打工的事實,史某父親或忙于工作,但顯然對女兒史某關心不足,導致史某心理狀況未能得到及時疏導,在負面情緒等綜合因素影響下造成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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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女生史某父親在訴訟請求中稱,2025年1月21日晚,被告李某、呂某、陳某與自己的女兒史某相約在某民宿喝酒,后史某于1月22日8時許被發現墜樓身亡,李某、呂某、陳某作為共飲人對史某飲酒后的狀況應當承擔照顧及救助義務,被告某民宿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史某父親向和女兒一起飲酒的三人索賠207980.9元,向民宿索賠103990.45元。
一審法院判決書顯示,作為被告之一的李某辯稱,事發當天是史某給其發消息說心情不好邀請其陪同喝酒,飲酒過程中無沖突,中途自己想離開,但是史某對其進行挽留并拿出心情不好的證據,離開后史某跳樓身亡。李某辯稱,如果在飲酒過程中自己與史某之間發生沖突或者得知史某有跳樓的想法,便不會離開房間,因此自己也不同意原告史某父親的賠償請求。
民宿經營者辯稱,公安局已就史某死亡原因出具意見,系自殺身亡,民宿方并非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史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其作為經營者,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發時女生史某剛滿18歲10天,其是原告史某父親的非婚生女。法院認為,父母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的主體責任意識,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子女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本案原告作為史某的父親,直至事發前四五個月才知曉當時尚未成年的史某離開延安前往西安打工的事實,原告或忙于工作但顯然對史某關心不足,導致史某心理狀況未能得到及時疏導,在負面情緒等綜合因素影響下造成事故發生。
法院認為,史某事發時年滿18周歲,其年齡及心智對跳樓可能產生的安全后果應具備基本的認知。史某父親作為原告,現起訴要求被告承擔責任之請求,共同飲酒系史某召集,原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呂某、陳某對史某有勸酒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史某在事發時為醉酒狀態,該三人客觀上不存在侵權行為,與史某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告要求該三人承擔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關于原告要求民宿承擔責任之請求,史某父親認為民宿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審查,事發窗戶位于房間廚房位置,需攀爬櫥柜臺面后才能上到窗臺,且并無強制性規定要求民宿加裝護欄,民宿房屋結構、裝修及安全欄桿高度符合居住標準,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史某作為成年人應當能預見跳樓行為將產生的后果,原告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民宿承擔責任顯然過于苛責;另外,史某系以其朋友身份入住,民宿在登記時并未盡到審查登記信息與入住信息一致的義務,但該情形應由行政機關進行處罰,作為民宿一方,客人未登記的過錯與客人自殺導致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該民宿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史某父親的全部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郭宇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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