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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易福紅(豆包AI生成)
有地方性法規規定,殘疾人辦理機動輪椅車登記時應具有本市常住戶籍,這一規定合法嗎?12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25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交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報告披露了一起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需有本市戶籍的糾錯案例。
南都記者就此對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翔。張翔認為,上述案例是非常典型的不合理差別對待,違反憲法平等權要求的案例。這種狀況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各種要素自由流通的要求,也不適應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多次對基于戶籍的差別對待進行了糾正,都是非常正確的。他呼吁,希望在未來,能夠清理這種有一定普遍性的各種戶籍歧視現象。
審查
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與戶籍捆綁
屬于不合理限制性規定
報告稱,有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具有本市常住戶籍。有關方面對這一規定提出意見,認為這一規定不符合我國憲法關于“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規定精神和殘疾人保障法關于“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規定精神,應當予以糾正。
南都記者了解到,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屬于非機動車,是一種適用于上肢功能健全而下肢殘障者駕駛的專用代步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能由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駕駛,車輛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標準,按非機動車管理。
多地發布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法規規章中,確有與戶籍關聯的規定。例如,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天津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第六條就明確,申請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二)持有有效的殘疾人證,且下肢確有殘疾、上肢功能正常,無其他妨礙正常駕駛的疾病。
《北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規定》中,也要求申請人提供“本市居民的身份證明”,即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福州市政府制定的《福州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也明確,申請登記注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申請人需具有本市五城區戶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是對殘疾人生活的必要保障,規定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具有本市常住戶籍,在特定問題上形成不必要的差別性待遇,屬于不合理限制性規定。
報告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同時將有關地方政府規章移送負有監督責任的部門督促糾正。制定機關均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南都記者關注到,12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發布《關于調整福州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申請人條件的通告》稱,《福州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具有本市五城區戶籍”,不再作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辦理的條件。
對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翔:
應清理有普遍性的各種戶籍歧視現象
南都:如何理解這一備案審查案例中引用的憲法條款?
張翔:審查建議援引了我國憲法第45條的第3款“國家幫助殘疾人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的規定”,這一條通常被稱為“物質幫助權”。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因此這一條也被稱為“獲得物質幫助權”條款。
但實際上,這一條所要求的不只是物質幫助,而是要求國家在各方面對這些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的弱勢群體的幫助,既包括直接的給付,也包括建構制度。這一條是我國憲法中非常重要的“社會權”條款。
南都:憲法規定的“社會權”有何內涵?
張翔: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對于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規定,除了劃定國家不得侵害的個人自由的范圍,還規定了多項要求國家積極作為的“社會權”。這些社會權的內涵,是要求國家要積極有為,促進和實現每個人都能享有符合人類尊嚴的有質量的生活。機動輪椅車作為部分殘障人士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國家應當對其適用提供便利,更不應該設置障礙。因此,審查建議基于這一條款是非常正確的。
南都:辦理殘疾人輪椅車登記應具有本市常住戶籍如何違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規定?
張翔:法工委的審查意見還援引了憲法第33條第2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平等權條款,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具有本市常住戶籍。這就是對不同戶籍的殘障人士做出了差別對待。其差別對待的標準是“戶籍”,但實際上,在需要輪椅這一點上,本地戶籍還是外地戶籍的殘障人士是沒有差別的。
以“戶籍”這種高度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因素作為差別對待的標準,如果缺乏足夠強有力的理由,通常會被認定是違反平等權的,是歧視。如果差別對待的標準是個人通過自身努力可以改變的,其有較大可能被認為是合理的;而如果差別對待的標準是個人無法通過主觀努力改變的,通常可以認為存在較大的歧視嫌疑。我覺得這個案例,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不合理差別對待,違反憲法平等權要求的案例。
南都:將“戶籍”與各項人身權益捆綁有何危害?
張翔:因為歷史的原因,我國現行憲法沒有像1954年憲法那樣規定公民的遷徙自由。但是學理上通常認為這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應予保障。同樣基于計劃經濟體制等歷史原因,我國存在著各種以戶籍為標準,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和其他方面的差別對待。這種狀況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各種要素的自由流通的要求,也不適應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法工委多次對基于戶籍的差別對待進行了糾正,都是非常正確的。希望在未來,能夠清理這種有一定普遍性的各種戶籍歧視現象。
采寫:南都記者 劉嫚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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