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巴黎協定》達成以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取得了較大進展,但在控制碳排放方面還存在不小的差距,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正在開展的第七次評估報告顯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實際成效與實現《巴黎協定》的1.5℃控溫目標相去甚遠(IPCC,2025)。全球臨界點組織發布的《2025全球臨界點報告》指出,人類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將導致氣候變化突破臨界點,帶來一系列連鎖反應,包括:溫帶珊瑚礁白化,南極和北極冰蓋融化,海平面上升;亞馬遜森林大面積萎縮,生物多樣性喪失和生態系統退化;大西洋洋流改變(Global Tipping Points,2025)。
在全球氣候治理的關鍵節點,習近平總書記在2025年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的致辭重申了中國減排承諾,中共中央“十五五”規劃建議也明確提出以“雙碳”目標牽引美麗中國建設,而歐盟擬于2026年實施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等綠色貿易新規,將導致全球貿易競爭格局發生嬗變,促使以價格和質量為主的二維競爭格局向價格、質量和綠色并重的三維格局轉變。在此背景下,財政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簡稱“氣候準則”)。與《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不同,氣候準則屬于國家統一的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中的具體準則。將氣候準則作為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議題的第一個具體準則,充分體現了“氣候優先,但不限于氣候”的準則制定思路。氣候準則不僅構建了我國企業氣候信息披露的標準化范式,而且成為落實“雙碳”目標、彰顯大國擔當、促進產業綠色轉型的制度基石,標志著我國將通過氣候信息披露提升氣候治理能力、加快綠色低碳全面轉型。
氣候準則的重大意義
1.以制度剛性錨定減排承諾的大國擔當。氣候準則的出臺,是我國踐行全球氣候治理責任的重要制度支撐。2025年9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發表了名為《踐諾篤行共同書寫全球氣候治理新篇章》的致辭,宣布中國新一輪國家自主貢獻:到2035年,中國全經濟范圍溫室氣體凈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爭做得更好。非化石能源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達到30%以上,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2020年的6倍以上、力爭達到36億千瓦時,森林蓄積量達到240億立方米以上,新能源汽車成為新銷售車輛的主流,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主要高排放行業,氣候適應型社會基本建成。在美國再次退出《巴黎協定》和ESG遭受逆流的背景下,習近平總書記擘畫了我國碳達峰之后繼續應對氣候變化的時間表和路線圖,為全球氣候治理注入強勁正能量,充分彰顯了大國擔當和戰略定力。作為實現這一氣候治理目標的關鍵抓手,氣候準則深度契合國際可持續準則“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四要素框架,同時立足中國國情,基于相稱性原則(在識別氣候相關風險、機遇和影響,評估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預期財務影響,確定氣候情景分析的適當方法,選擇范圍三排放核算方法,披露易受氣候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影響的資產或業務時,企業應當以報告日合理且有依據、無需付出過度成本和努力即可獲取的信息),細化核算要求,明確企業必須披露范圍一、范圍二、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為實現全經濟范圍溫室氣體減排提供可量化、可驗證的數據。
這一制度設計既呼應了中共中央“十五五”規劃建議中關于“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的戰略部署,更將抽象的國家減排承諾轉化為可量化、可監督、可追溯的企業減碳行動。通過要求充分披露氣候相關信息,氣候準則向企業發出節能減排信號,構建了從宏觀“雙碳”目標到微觀減排目標的傳導機制,確保溫室氣體減排責任層層壓實,體現了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堅定決心,為全球實現《巴黎協定》控溫1.5℃目標貢獻獨具特色的中國方案。
2.應對國際貿易綠色變革的主動選擇。面對全球綠色貿易規則的深刻調整,氣候準則為我國企業突破綠色壁壘、提升綠色競爭力筑牢了制度根基。自2026年起,歐盟CBAM將從試運行進入正式實施階段,歐盟的《電池及廢電池法規》和《可持續產品生態設計條例》等綠色貿易新規也將從2027年起陸續實施(黃世忠和葉豐瀅,2025)。這些新規對出口企業的碳足跡管理、碳排放核算與披露提出了剛性要求,即以數字產品護照(DPP)的方式,披露產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跡和材料足跡等與氣候變化相關的環境信息。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若不符合歐盟綠色貿易新規,將面臨被加征碳稅甚至市場準入受限等風險。
氣候準則通過“國際趨同+本土適配”的制度創新,為企業提供與國際接軌的碳數據披露解決方案。一方面,氣候準則采用國際通行的經營邊界,要求企業披露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的溫室氣體排放,幫助企業精準對接國際上通行的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避免因碳排放核算和報告口徑差異陷入貿易被動;另一方面,氣候準則要求金融機構披露融資排放信息,做好“綠色金融”這篇大文章,促使其將更多資金投向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助力企業加大節能減排、提升綠色技術創新水平,將碳足跡管理能力轉化為核心競爭力,在全球綠色產業競爭中搶占先機。
3.從碎片化披露到規范化碳足跡管理的重大轉變。對于我國企業而言,氣候準則的實施有助于推動企業從碎片化氣候信息披露躍升為規范化碳足跡管理,為企業建立健全碳足跡管理、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夯實數據基礎。長期以來,我國企業氣候信息披露存在數據碎片化、核算口徑不統一、披露內容不完整等問題,難以真實反映綠色低碳轉型成效,不利于利益相關者評估企業氣候相關的風險、機遇和影響。氣候準則的實施有望針對性破解這一難題:該準則不僅明確了溫室氣體核算和披露要求,還將針對能源、電力、鋼鐵、運輸等重點行業制定專項應用指南,指導企業將氣候目標納入治理體系、融入發展戰略、嵌入商業模式,定期開展氣候韌性評估。
氣候準則全流程、規范化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倒逼企業建立規范化的碳足跡管理體系:高耗能企業需加快工藝升級與能源替代,推動生產方式綠色轉型;金融機構需優化綠色信貸配置,構建氣候友好型金融服務體系;鏈主企業需牽頭進行價值鏈上下游企業協同脫碳,打造綠色的供應鏈和價值鏈。率先落實氣候準則披露要求的企業,將在ESG評級、綠色融資、市場競爭中獲得先發優勢,進而推動其向綠色化、低碳化加速轉型。
氣候準則的披露要求
我國的氣候準則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借鑒了氣候相關財務披露工作組(TCFD)提出的由“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四要素所組成的氣候信息披露框架,與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的氣候披露準則在框架體系上保持一致。差別在于,ISSB的氣候披露準則只要求企業按四要素框架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而我國的氣候準則還要求企業按四要素框架披露氣候相關影響,這是因為ISSB的氣候披露準則依據財務重要性原則制定,核心目標在于滿足投資者評估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對企業發展前景的影響,我國的氣候準則按照雙重重要性原則制定,除了滿足投資者評估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對企業發展前景的影響,還必須滿足其他利益相關者評估企業活動(包括企業自身活動和上下游價值鏈活動)對環境的影響。
1.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治理層方面,氣候準則要求企業披露負責監督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的治理機構或人員的信息,包括:該機構或人員的職權范圍、授權、職責描述及相關政策,如何體現其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的監督責任;該機構或人員是否具備執行、監督氣候相關戰略與制度的專業技能和勝任能力;該機構或人員獲悉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的方式和頻率;該機構或人員在監督企業戰略、重大交易決策、風險管理流程及相關政策時,如何考量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包括是否權衡二者關系;該機構或人員如何監督氣候相關目標設定,并跟蹤目標實現進展,包括是否及如何將相關績效指標納入薪酬政策。
在管理層方面,氣候準則要求企業披露管理層在管理和監督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時,于治理架構、控制措施及程序中承擔的責任,包括:特定管理層崗位或部門是否被賦予管理和監督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的職責,以及對其的監督方式;管理層是否采用控制措施和程序支持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的監督工作,以及如何將這些措施和程序與企業其他內部職能相整合。
在內控監督方面,氣候準則鼓勵企業借助內部審計、法律等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開展常態化監督。
2.戰略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可合理預期會影響企業發展前景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包括識別和評估氣候相關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二是企業相關風險和機遇如何影響企業的戰略和決策,包括企業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直接和間接舉措;三是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當期和預期財務影響,包括對報告期間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對下一個報告期間相關財務報表的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存在重大調整風險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以及將在短期、中期和長期的預期財務影響;四是企業的戰略和商業模式對氣候相關變化、發展和不確定性的韌性,包括開展氣候韌性評估的方法、假設和數據來源等信息。
3.風險和機遇管理方面的披露要求。對于氣候風險,氣候準則要求企業披露:是否及如何運用氣候相關情景分析識別風險;如何評估風險影響的性質、可能性和規模,比如是否參考定性因素、定量閾值等標準;是否及如何確定氣候相關風險相較于其他風險的優先級;風險的具體監控方式。對于氣候相關機遇,氣候準則要求企業披露其識別、評估、排序和監控的流程,包括是否及如何借助氣候相關情景分析輔助識別機遇。
4.指標和目標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對于氣候指標,氣候準則要求披露行業通用指標與行業特定指標。其中,行業通用指標包括: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溫室氣體絕對排放總量;易受氣候相關物理風險影響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金額及百分比;易受氣候相關轉型風險影響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金額及百分比;與氣候相關機遇有關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金額及百分比;針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遇的資本支出、融資或投資金額;碳價格在決策中是否及如何應用;在決定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時,是否及如何納入氣候相關因素。行業特定指標則是指“與特定業務模式、活動或者其他表明企業所處行業的其他共同特征相關”的指標。對于氣候目標,氣候準則要求企業披露為監控戰略目標進展設定的定量與定性氣候目標,以及國家層面要求實現的氣候目標。對于每項目標,企業需披露:設定目標的指標、目的、適用范圍、時間范圍、計量進展基準期間、階段性與中期目標、絕對或相對目標,以及如何參考最新氣候變化國際協議設定目標。對于每項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企業還應披露:目標涵蓋的溫室氣體種類;是否涵蓋范圍一、范圍二或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屬于排放總量目標還是凈排放量目標;目標實現是否來源于行業脫碳方法;目標實現的進展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要素框架并非相互獨立的模塊,而是環環相扣、層層遞進的有機整體:治理是源頭,通過明確權責、搭建監督機制,確定氣候目標和指標,明確氣候戰略制定方向和風險管理重點;戰略是橋梁,承接治理層的要求,將氣候因素轉化為企業可落地的行動方案,為氣候風險和機遇管理提供框架依據,為指標和目標設定提供具體方向;風險和機遇管理是核心,通過全流程識別、評估、監控氣候風險與機遇,確保戰略執行不偏離軌道,同時為指標和目標的動態調整提供實時數據支撐;指標和目標是結果,以量化方式呈現治理、戰略、風險管理的實施成效,其完成情況可反向傳導至治理層,用于優化監督機制與薪酬考核體系,同時為戰略迭代、風險管理完善提供量化依據,最終形成“轉型目標—治理機制—戰略韌性—風險管理—績效結果”的披露邏輯,將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和行動與效果緊密結合在一起(黃世忠,2025a)。
氣候準則的實施建議
氣候準則頒布后,如何付諸實施是企業普遍關心的問題。本文認為,有效實施氣候準則,關鍵在于將氣候準則的各項披露要求轉化為企業可操作、可落地的碳足跡管理實踐。企業需要以扎實的碳盤查為基礎、以數字化的底層數據系統為支撐、以規范化的內部控制為保障,著力構建“盤查—數據—內控”的閉環實踐體系。
1.筑牢數據根基的碳盤查。碳盤查是氣候信息披露的前提,企業需嚴格遵循“厘清碳邊界—識別排放源—確定活動量—量化碳排放”的全流程規范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一是按照氣候準則以及相關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規則,厘清碳排放的組織邊界(Organizational Boundary)和運營邊界(Operational Boundary),集團企業可參照《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的要求,采用權益比例法(Equity Share Approach)或控制權法(Control Approach,包括財務控制權法和經營控制權法)確定哪些子公司、關聯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附屬公司的溫室氣體排放必須納入合并和報告范圍,清晰區分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的溫室氣體排放,避免遺漏價值鏈隱蔽排放源;二是識別組織邊界和經營邊界內的各種溫室氣體排放源和具體的溫室氣體排放種類,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三是建立“實測為主、估算為輔”的數據收集機制,確定活動水平數量(如能源和材料消耗量);四是通過“活動水平數量×排放因子×全球變暖潛值”,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量化碳排放,其中的范圍二排放因子,既可以是基于位置的排放因子,也可以是基于市場的排放因子。
2.提升披露效能的數字化。傳統人工核算模式難以滿足氣候準則對溫室氣體數據時效性、準確性的要求,搭建碳排放底層數據系統成為必然選擇。企業需構建數字化的碳排放收集、驗證、分析和利用底層數據系統。必須說明的是,數字化底層數據系統不一定需要另起爐灶單獨構建,也可以將氣候準則相關披露要求的數據點(Data Points)嵌入現有的數字化財務信息系統中。例如,對于范圍二中購買電力的碳排放,可以細化會計記錄中關于電力費用支付的數據顆粒度(如購買電力的種類和數量),將購買的電力數量乘以相應的排放因子,即可得出相應的碳排放。又如,對于范圍三中購買原材料和資本設備以及銷售產品的碳排放,可以細化會計記錄中關于材料和設備采購支出以及產品銷售收入的數據顆粒度(如采購和銷售的數量、種類),采用支出法(碳排放量=商品采購支出×環境拓展投入產出因子)、平均法(碳排放量=商品采購數量×行業平均排放因子)、混合法(碳排放量=供應商提供的與采購活動相關的范圍一和范圍二排放+按平均法計算的其他活動排放)、特定法(碳排放量=商品采購數量×供應商特定排放因子)核算所購買原材料和設備的碳排放,采用生命周期法(碳排放量=售出產品數量×全生命周期排放因子)核算銷售產品的碳排放。換言之,企業可以對財務信息系統進行適當拓展,使其同時具備貨幣和碳排放的雙重計量功能。必須指出的是,建立數字化的碳排放底層數據系統,不僅可提高碳排放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可靠性和效率性,而且可增強碳排放信息的可鑒證性。
3.提升內部控制的規范化。健全的內部控制是確保披露質量的制度保障。企業需按照氣候準則的要求,從治理體制、流程管控、風險管控的角度,建立健全與氣候信息披露相關的規范化內部控制體系。在治理體制方面,企業必須明確董事會對氣候信息披露的監督責任、管理層對氣候信息披露的執行責任,確保董事會、管理層和業務部門有專門的機構、人員負責氣候治理及相關信息披露;在流程管控方面,企業必須建立“數據采集—數據審核—數據披露”的全流程內部控制機制,明確采購、生產、銷售等職能部門以及財務部門的權責分工,對氣候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實行交叉驗證;在風險管控方面,通過情景分析評估氣候物理風險和氣候轉型風險,制定相應的應對政策,采取有效的風險緩釋舉措,以便將氣候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值得說明的是,建立健全氣候信息披露的相關內部控制體系,也是增強氣候信息披露可鑒證性的必要條件。
結束語
大道至簡,實干為要。這句蘊含東方智慧的箴言,在全球氣候治理的時代命題下,愈發彰顯出深刻的實踐價值。氣候問題關乎人類共同命運,應對氣候變化已成為全球共識與共同責任,以扎實的氣候信息披露推動有效的氣候治理行動恰逢其時。氣候準則的頒布與實施,不僅是我國氣候治理體系建設中的里程碑事件,更標志著我國氣候治理工作全面邁入規范化、精細化新階段,為我國系統性評估氣候治理成效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從全球責任與國家戰略的維度審視,氣候準則的出臺是我國立足大國擔當、順應時代潮流的必然選擇。一方面,它是我國踐行全球氣候承諾的莊嚴體現。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始終堅定維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巴黎協定》的地位,并向世界作出“雙碳”目標的鄭重承諾,氣候準則的落地正是將這一承諾轉化為具體制度設計與行動路徑的關鍵舉措,彰顯了我國言出必行、諾出必踐的大國信譽。另一方面,它是應對國際綠色貿易變革的主動布局。當前,全球綠色貿易體系加速重構,碳關稅、數字產品護照、綠色認證等綠色貿易新規逐漸成為國際經貿往來的游戲規則,氣候準則的實施有助于我國企業更好地對接國際綠色標準,突破貿易壁壘,在全球綠色供應鏈中占據有利位置,提升我國產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綠色競爭力。更重要的是,氣候準則是推動企業綠色轉型、培育新質生產力的重要抓手之一。披露包括氣候信息在內的可持續信息,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契合新發展理念(黃世忠,2025b),氣候準則通過明確碳足跡管理和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可倒逼企業加大綠色技術研發投入,加快生產方式綠色變革,進而推動產業結構向低碳化、高端化升級,為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肥沃土壤。
氣候準則落地實施后,其多重積極效應將持續釋放,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與全球氣候治理注入強大動力。對企業而言,在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約束下,企業將更加積極主動投身碳足跡全生命周期管理,從原材料采購、生產加工到產品流通、廢棄物處置的各個環節踐行綠色理念,通過技術創新與管理優化降低碳排放量。這一過程不僅能幫助企業降低能源消耗與環境成本,更能培育差異化的綠色競爭優勢,讓企業在綠色消費市場中贏得更多認可與機遇。對產業而言,準則的實施將加速推動傳統高耗能、高排放產業轉型升級,同時催生新能源、節能環保、碳管理服務等綠色新興產業,推動產業格局實現系統性重塑,為高質量發展注入持久動能。對國家而言,氣候準則的深入實施將進一步完善我國氣候治理的制度體系,形成政府引導、企業主導、社會參與的多元共治格局。
簡言之,氣候準則的實施是我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它將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理念,推動形成綠色消費、綠色出行、綠色居住的良好社會風尚,讓綠色發展理念深植人心。氣候準則必將促進我國在實現“雙碳”目標的道路上穩步前行,持續譜寫美麗中國建設和綠色發展新篇章,與世界各國攜手并肩,共同守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藍色星球,將天人合一、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哲學理念轉為發展現實。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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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會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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