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稱
永嘉縣明日之星藝術學校民辦學校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溫永綜執罰決字〔2025〕第000358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
永嘉縣明日之星藝術學校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
劉某某
執法部門
永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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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當事人永嘉縣明日之星藝術學校于2025年10月25日在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甌北街道云廣路12號三樓一教室內存在超出辦學許可范圍培訓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的規定,根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規定。
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永嘉縣明日之星藝術學校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警告。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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