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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7日,由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治大會”在京瓊兩地盛大開幕。主辦方的新聞稿顯示上海政法學院院長鄭少華教授擔任了本次大會主旨論壇一的發言嘉賓。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現場大屏幕上對鄭少華教授的頭銜的寫法,赫然從“院長”變成了“校長”,而嘉賓本人對此似乎亦習以為常。
在公開場合尊稱一所以“學院”命名的高校行政一把手為"校長",這個看似尋常的稱謂轉換,折射出的是中國高等教育體系中一個耐人尋味的潛規則。相關規定中明明寫的是"院長",實踐操作中卻普遍使用"校長",這種"一職兩稱"的現象并非孤例,而是遍布全國數百所"學院"級高校的集體選擇。表面看,這只是一個稱呼上的技術性問題,但稍加辨析便可發現,其背后交織著管理效率的訴求、升格沖動的焦慮、社會認知的偏差以及制度供給的滯后,實際上構成了一幅中國高校治理的微觀生態圖景。
稱謂混亂的根源,首先來自高校內部管理的現實困境。現代大學的組織架構早已不是過去簡單的"校-系"兩級模式,而是演變為"校-院-系"甚至更為復雜的層級體系。當一所"學院"級高校內部林立著法學院、經濟學院、人文學院等十幾個二級學院時,"院長"這個頭銜便陷入了自我指涉的悖論——到底是指統領全校的校長,還是某個二級單位的負責人?這種混淆并非文字游戲,而是直接影響管理效能的系統性障礙。
試想一下,當學校辦公室發布通知稱"院長要求各學院嚴格執行新規",接收者自然會將指令理解為自己所在二級學院院長的意志,而非校級層面的決策,信息傳遞的衰減與扭曲在所難免。為避免這種混亂,高校內部自發形成了"大院長"稱"校長"、"小院長"稱"院長"的民間規則,這種約定俗成的智慧雖無法理依據,卻有著強大的實踐理性。上海政法學院作為一所以法學為特色的本科院校,其內部存在多個二級學院,校級領導使用"校長"稱謂,本質上是一場以提高溝通效率為目標的管理自救。
然而,管理需求只是冰山一角,更深層的動力源于中國高校普遍存在的"升格情結"。在過去二十多年里,中國高等教育經歷了轟轟烈烈的"升格運動",專科變本科、學院變大學成為衡量學校發展的重要標尺。在這個過程中,"院長"與"校長"的稱謂之別,被悄然賦予了身份等級意涵。"大學"校長自然比"學院"院長更顯體面、更有地位,這種社會心理共識驅使著無數"學院"在通往"大學"的征途上,提前將"院長"頭銜升級為"校長"。這種做法既是對未來愿景的心理預演,也是對內凝聚人心的策略性動員。當全校師生都習慣以"校長"稱呼自己的領導時,一種"我們已是大學"的集體想象便在潛移默化中生根發芽。上海政法學院近年來積極推進學科建設,申報碩士點、博士點,其最終目標無疑是躋身"大學"行列,校級領導稱"校長",正是這種發展雄心的無言之證。
社會文化心理的推波助瀾,加劇了這一稱謂亂象。在中國公眾的認知圖譜中,"校長"是一個貫穿基礎教育到高等教育的通用符號,代表著教育機構的最高權威。而"院長"則是一個充滿歧義的概念:法院院長、醫院院長、研究院院長、二級學院院長,都可能共享這一頭銜。當一所"學院"的領導者對外自稱"院長"時,不熟悉高等教育體系的社會公眾往往會低估其行政級別,將其誤認為某個二級單位的負責人,從而影響校地合作、校企合作乃至國際交流的順暢開展。相比之下,"校長"稱謂簡潔明了、一目了然,能夠迅速確立身份、建立權威。這種基于溝通效率的考量,在講究"名正言順"的文化土壤中找到了合法性。加之中國社會長期存在的"官本位"意識,頭銜的等級往往與資源的獲取、話語的分量直接掛鉤,"校長"自然比"院長"更具社會資本和議價能力。于是,稱謂的選擇不再是簡單的語言習慣,而演變為一種精心計算的身份政治。
耐人尋味的是,面對普遍存在的稱謂僭越,教育主管部門始終保持著耐人尋味的沉默。遍查教育部近年來的規范性文件,找不到任何關于高校領導職務稱謂使用細則的專門文件。《高等教育法》賦予高校內部治理的自主權,為這種靈活操作預留了制度空間;《關于正確認識和規范使用高校人才稱號的若干意見》主要針對"長江學者""杰青"等學術頭銜,行政職務稱謂并非其規制對象。這種頂層設計的模糊地帶,客觀上為高校的自主探索提供了彈性,避免了"一刀切"可能帶來的管理僵化和溝通混亂。但監管的缺席也意味著問題無法得到根本性解決,高校只能在灰色地帶中依靠慣例和默契維持運轉,缺乏明確的指引和穩定的預期。當面臨重要的法律文件簽署或國際合作時,稱謂的合法性問題依然會像幽靈般浮現,成為懸而未決的合規隱患。
這種"約定俗成"但"名不正言不順"的狀態,暴露出多重治理困境。對內而言,它確實提高了溝通效率,讓師生能夠清晰區分校級領導與二級學院院長;對外而言,卻可能引發認知混亂和法律風險。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校級領導的職務必須是備案的"院長",但在對外宣傳時又稱"校長",這種雙重標準造成了高校身份的碎片化呈現。更嚴重的是,它可能助長行政化傾向,讓高校過于關注頭銜的符號意義而非內涵實質。當一所學校將大量精力用于追求稱謂的"升級",卻在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上投入不足,便陷入了"以名代實"的發展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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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這一困局,需要疏堵結合的系統性思維。簡單的強制糾偏既不現實也不明智,無視問題的放任自流同樣不可取。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主動作為,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出臺指導性意見,承認這一慣例的現實合理性,同時劃定清晰的合規邊界。文件可以允許獨立設置的本科院校在內部管理、對外宣傳等非法律性場景中使用"校長"稱謂,但必須明確在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法人登記、簽署法律文件等正式場合,必須使用"院長"或"校長(院長)"的括注形式。更重要的是,應推動各高校將稱謂使用規則寫入學校章程,通過民主程序將慣例轉化為制度,實現"名正言順"的自主規范。比如,可以在高校章程修訂中增加條款:"本校最高行政負責人法定職務稱謂為院長,為便于內部管理和對外交流,可稱校長。"如此既尊重了現實,又維護了法律嚴肅性。
與此同時,須改革對高校的評價體系,從根本上淡化"大學"與"學院"的等級差異。當社會不再以名稱和頭銜論英雄,當一所"學院"能夠因其卓越的辦學成就而贏得尊重時,領導是稱"院長"還是"校長"將不再重要。這需要國家層面破除"唯名頭"的導向,引導高校走特色化、內涵式發展道路。對高校自身而言,則應將注意力回歸教育本位,以學科建設、科研創新、人才培養的硬實力來確立社會地位,而非在稱謂符號上尋求心理補償。
社會輿論與媒體同樣負有責任。報道時應力求準確,首次提及可采用"XX學院校長(院長)XXX"的全稱,既尊重學校習慣,又傳遞法定信息。公眾也應理性看待這一現象,理解其背后的管理邏輯,避免簡單貼上"愛慕虛榮"的標簽。
從更深層的視角審視,"院長"稱"校長"的亂象,不過是中國高等教育快速發展期制度供給滯后于實踐需求的一個小小縮影。它反映了在規模擴張與內涵提升的張力中,高校管理者為應對現實困境而展現出的實用主義智慧,也暴露了行政化思維與等級觀念的頑固性。解決之道不在于糾纏于一個稱謂的得失,而在于構建更加科學、更具彈性、更尊重高校自主權的現代治理體系。當制度設計能夠及時回應基層實踐的創新,當評價體系能夠引導學校回歸教育本質,當社會文化能夠超越符號崇拜,稱謂問題自然會失去其爭議性,回歸其作為溝通工具的本真狀態。
到那時,上海政法學院的院長是稱"院長"還是"校長",將不再是一個需要辨析的問題。因為無論稱謂如何,真正決定其價值與地位的,永遠是那所機構培養了多少優秀法律人才、產生了多少有影響力的學術成果、為社會進步貢獻了多少智慧。這,才是高等教育該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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