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湖南省常德疑似一家長在其注冊的微信公眾號“芷蘭師德師風問題”(此賬號于23日自主注銷)匿名舉報“常德芷蘭-違背高中雙休+涉嫌非法集資”并附上截圖,常德市芷蘭實驗學校的這則“捐款公告”,將教育領域的沉疴頑疾再次赤裸裸地展示在公眾面前。在這所早已轉制為公辦的名校里,家長被要求“自愿”向學校教育基金會捐款,“每人不少于1000元”,甚至被誘導捐出帶有“985、211”寓意的數字。
面對輿論的滔天巨浪,校方辯稱“遵循自愿”,教育局則輕描淡寫地歸結為“措辭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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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剝開“公益”、“自愿”、“措辭”這些華麗的偽裝,我們必須清醒地指出:這絕非簡單的輿情危機或管理失誤,而是一起典型的、系統性的違法違規事件。根據文中披露的已知信息,學校與教育局的行為已嚴重背離了法律法規,觸碰了教育政策的紅線。以下對雙方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違反的具體法律法規進行全方位、深層次的法理剖析。
一、 校方違法違規行為剖析:公辦學校的“私設小金庫”與強制收費
常德芷蘭實驗學校作為一所公辦學校,其行為不僅違反了《教育法》,更直接觸犯了國家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嚴厲禁令。其已知違法違規行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違反《教育法》及公辦學校收費管理規定,涉嫌“亂收費”
校方在回應中特意強調該校“2022年8月已轉為公辦學校”。這一身份信息至關重要。根據法律規定,公辦學校實行“收支兩條線”,其辦學經費、教師工資、教學設施維護等均由政府財政全額保障,嚴禁違規向學生家長收取與入學掛鉤的任何費用。
學校通過“教育基金會”的名義,設立“不少于1000元”的捐款門檻,并將款項明確用于“早晚自習開支”等日常教學運轉成本。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在財政保障之外,巧立名目向家長二次收費。這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是將本應由公共財政承擔的成本,非法轉嫁給家長,屬于明令禁止的“亂收費”行為。
違反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202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嚴禁學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對于“公參民”學校轉公辦后的收費管理,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款等。
2. 違反“自愿”原則,構成事實上的“強制攤派”
《公益事業捐贈法》明確規定,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嚴禁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公告中赫然寫著“每人捐款不少于1000元”、“保證底線1000”。在法律上,一旦設定了最低金額,就徹底否定了捐贈的“自愿”屬性。學校利用其在教育中的強勢地位,通過家委會(實為學校意志的延伸)向家長施壓。在這種權力不對等的關系下,家長不敢不捐。這種行為名為“捐贈”,實為“攤派”,嚴重侵犯了家長的財產自主權,是對公益捐贈法律的公然踐踏。
違反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第六五十八條: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必須是贈與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設定“保底金額”構成強迫,違背了民事活動的意思自治原則。
3. 涉嫌財務違規,逃避監管,私設“賬外賬”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并鼓勵家長捐款至該賬戶,這往往伴隨著嚴重的財務違規風險。公辦學校的所有收支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和審計監管。通過基金會收款,極易形成資金管理的“盲區”和“賬外賬”(即“小金庫”)。公告中提及資金用于“優秀師生獎勵”,如果這筆錢未納入學校統一的績效工資體系管理,而是由基金會私自發放,這就涉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
違反法律法規:
《預算法》: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公辦學校通過基金會收取應當由財政保障的費用,屬于私設小金庫,逃避預算監督。
《會計法》: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私設賬外賬嚴重違反會計核算規定。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及各地關于“小金庫”治理的規定:嚴禁以虛假捐贈、設立“小金庫”等方式隱匿收入。
4. 違背教育倫理,涉嫌不正當的“利益誘導”
公告提出“數字可包含985、211,寓意滿滿”,這是一種帶有迷信色彩且極度庸俗的營銷手段。學校暗示家長捐了特定的錢,孩子就能有好前程。這種將金錢與教育成果掛鉤的暗示,不僅違反了師德師風建設的相關規定,更是在進行虛假宣傳和不當得利。它利用了家長的焦慮心理以及家長面對學校弱勢身份,誘導其進行非理性的大額支付,違背了教育的公平與正義原則。
違反法律法規:
《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師應堅守廉潔自律,不得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學校層面的誘導性收費,嚴重違背了教育職業的廉潔底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參照原則):雖然學校不屬于商業機構,但這種將金錢數額與升學結果掛鉤的虛假誘導,同樣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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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育局違法違規行為剖析:監管失職與行政亂作為
作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常德市教育局在此次事件中不僅未能履行監管職責,反而在回應中涉嫌包庇縱容,構成了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
1. 嚴重的監管失職(不作為)
教育局回應稱“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并每年組織捐款已有數年”。這句話暴露了嚴重的監管瀆職。
既然是“每年都有”、“已有數年”,說明這種違規行為在當地早已是公開的秘密。為什么教育局在此之前從未制止?為什么每年的審計和巡查都未能發現?這種對長期存在的違規行為視而不見、聽之任之的態度,是典型的監管失職。教育局未能守土有責,任由學校違規收費,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和群眾利益。
違反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教育局對學校違規收費行為長期監管缺位,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
2. 定性錯誤,行政亂作為
面對確鑿的證據(“不少于1000元”),教育局將性質惡劣的“強制攤派”輕描淡寫地定性為“措辭不當”。
這是嚴重的行政亂作為。在法律上,“設定保底金額”就是強制,而非措辭問題。教育局通過偷換概念,試圖為學校開脫責任,降低事件性質。這種“和稀泥”式的處理方式,不僅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更是向違法者發出了錯誤的信號——只要手段隱蔽,違規收費是可以被容忍的。
違反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行政法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教育局作為監管者,未能客觀公正地認定違法事實,反而通過降格處理來袒護被監管對象,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3. 縱容違規,缺乏整改誠意
教育局提出“后續將規范捐贈告知方式,確保自愿原則落到實處”。這一表態極其危險且違規。
它暗示教育局認可學校可以向家長募捐,只是以后要注意“話術”。然而,對于一所公辦學校而言,向家長募捐用于日常辦學開支本身就是違規的!教育局不反思“為什么公辦學校要缺錢”,不嚴查“基金會資金流向”,反而指導學校如何更好地“要錢”,這是在縱容違規行為合法化,是在為學校未來的亂收費提供“技術指導”。
違反法律法規:
違反了國家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的一系列“禁令”:如前述教育部等部門每年的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通知,都明確禁止此類行為。教育局的表態實質上是在對抗或架空上級的禁令,屬于行政亂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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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紅線不容踐踏,教育凈土不容玷污
常德芷蘭實驗學校的“捐款門”,絕非什么“自愿”的愛心表達,而是一場有組織、有預謀的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學校違反了《教育法》、《捐贈法》、《預算法》等多部法律;教育局則違反了監管職責,構成了行政不作為。
行為之問:是真不知情,還是精密策劃的“頂包”戲碼?
當教育局“嚴肅追責”的通報試圖為事件畫上句號,真正的問責才剛剛開始。所有的托詞都指向一個必須被照亮的核心:校長周相兵,在這起系統性的權力越界中,究竟是失察,還是共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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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學校校長給家委會代表親手頒發“監督聘書”,一邊是家長群里收取“千元捐款”家委會行為——在2025年歲末,以一場荒誕的“雙面秀”,常德芷蘭實驗學校將自己置于輿論的火焰之上。
對于此類事件,不能止步于“退錢了事”。這里我們要求對常德芷蘭實驗學校校長以及學校相關責任人,常德市教育局聯系分管該學校的負責人,由常德市紀監委提級展開調查而不應該是教育局自己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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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須啟動紀律審查。不僅要退費,更要對學校相關責任人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對該學校歷年此類捐款資金使用審計,對是否存在設立“小金庫”和利益輸送進行深入審計。
第二,必須糾正錯誤的行政導向。應立即叫停該基金會在校內的任何募捐活動,而不是所謂的“規范告知”。
第三,必須強化法治意識。公辦學校姓“公”,所有的資源與經費應來自財政,任何向家長伸手的借口都是違法的借口。
“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接受監督”,在這則已被校方刪除的倡議書中尤為突出。然而,捐款用途夠不夠透明,正是不少家長質疑的焦點。比如,倡議書中聲稱獎勵優秀師生、資助困難師生,可具體到群聊通知,家長看到的卻是用于早晚自習和獎勵優秀師生。
特別是,“自愿”捐款為何要設置“最低數額”,給愛心明碼標價?一旦給自愿無償的善意表達設置參考金額,無異于讓其變味成強制攤派。正如家長所言,如果其他家長都參照高標準捐了款,自家沒捐、或少捐,孩子會不會被穿小鞋?被異化了的捐款,又談何自愿?
教育的尊嚴,容不得絲毫權力的濫用與價值的扭曲。公眾需要的不是一份以“我校”名義的含糊檢討,而是其作為“第一責任人”必須承擔的具體且嚴厲的后果。對于整個社會,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明確的信號:任何試圖將公共教育權力私有化、將學生家庭資源化的行為,都是不可觸碰的紅線。
常德芷蘭實驗學校的這場風波,應當成為一個標志性的終點——它必須宣告,那種把學校當成生意場、把校長當成CEO、把教育當成焦慮貸的扭曲時代,該徹底結束了。
叫停一次“自愿捐款”或許不難,難在如何遏制教育權力越界思維,希望更多學校能以此為鑒,避免類似問題再次出現,終極警示:膿包必須連根拔起,否則“芷蘭模式”必將擴散
- 綜合整理: 指尖新聞 紅星新聞
- 特約評論: 東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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