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滁州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汪建中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汪建中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對追繳在案的汪建中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被告人汪建中利用擔任全椒縣委書記,滁州市副市長,滁州市委常委、秘書長,滁州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事故處理、工程承攬、款項撥付、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3087萬余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汪建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汪建中具有部分受賄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同時又具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的情節,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汪建中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汪建中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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