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旬老人今年8月到甘肅劉家峽一個滑翔傘基地學習滑翔傘,在培訓的最后一天發生意外從高空墜落,身受重傷,雖然在醫院搶救了10天,依然不治身亡。這位老人的女兒小思(化名)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她父親學習滑翔傘,連個正式合同也沒有,只讓他簽署了一個類似“生死協議”的免責書,她認為不具法律效力。而場地方拒絕承擔任何責任。當地應急管理局近日做出事故報告,認定該事故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而系高風險體育運動中的意外事件。小思表示完全不能接受這個結論,考慮進行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滑翔傘高空墜落
當事人搶救10天后不幸離世
小思告訴記者:“我父親8月份去甘肅劉家峽滑翔傘基地去學習滑翔傘,他當時是找了一個教練,教練說訓練場地就在劉家峽,他就從吉林飛到甘肅,找教練學習滑翔傘。他跟教練或者場地沒有任何書面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培訓內容、培訓時間等信息,只有一些微信轉賬記錄,還有教練通過微信說的費用等內容。”
開始訓練之前,小思的父親曾經簽署過一份《滑翔飛行安全自律免責書》,其中以印刷體寫著“我自愿參加滑翔運動。我的身體健康,心智清楚。本人在滑翔運動中僅支付了場地維護費,再無其他任何費用。如發生任何傷亡事故均由本人(簽名者)負責,家屬、遺囑執行人或有關人員均不能狀告任何隊友及飛行場地管理單位,不能以此為由向任何隊友和飛行場地管理單位提出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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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議只有她父親的簽名,沒有場地或者教練等簽名或蓋章。
小思說,教練賣給了小思父親一個滑翔傘,具體來源她并不知曉。之后她父親又給了教練大約3萬元錢,可能包括傘錢、場地費、培訓費、證書費等。
事故發生在8月12日,本來是訓練的最后一天。小思說:“滑翔傘在高空失控墜落,我父親沒有當場身亡,救援人員到了之后,說這個人還沒有死,然后他們才打了120,因為那個基地非常偏遠,海拔也有1000多米,救護車來得比較晚,把他送最近的永靖縣醫院,醫院當時就下了一個病危通知書,說要轉到大醫院去,因為人已經是重度昏迷,縣醫院處理不了。”
轉到蘭州的一個醫院之后,她母親才趕到甘肅。“我母親到了之后,因為他們轉的醫院不是太好,又轉到蘭州更好的醫院,但是搶救10天之后還是不治身亡,因為他高空墜落,重度顱腦損傷、內臟損傷、多處骨折。”小思說到。
家屬質疑
新手1500米是否能獨立飛行?
小思后來也去基地看過,曾經詢問教練和場地有什么關系,教練表示沒有什么關系。小思猜測:“可能他每次有學員了,就給場地付一下場地費,沒有雇傭關系。”
小思告訴記者基地海拔大概是1500米,降落地點為海拔大約500米的黃河岸邊。
國家體育總局曾發布《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根據技術水平,將滑翔傘飛行人員分為五個級別,其中A級低高度飛行是指滑翔傘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飛行,B級高度飛行是指滑翔傘以足夠高度(300米以上)和距離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飛行;C級山坡動力氣流飛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動力上升氣流進行留空時間的飛行。
小思說,她父親是一個初學者,“不應該允許進行1500米高的獨立飛行”。此外,小思還認為售傘是違規操作,翔傘是進口的初級傘,她不知道來源是哪里,沒有看到相關證書。
小思曾經跟教練和場地方甘肅煜高體育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交涉,但是該公司表示此事跟他們無關。教練表示遺憾,只是說這個事故誰也不想看到。
記者聯系場地方甘肅煜高體育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在表明記者身份后,接線人員表示“無可奉告”。
12月30日,記者多次撥打小思提供的涉事教練電話,均未能接通。
此后永靖縣應急管理局也給出了意外事故報告,根據小思提供的事故報告摘要顯示:2025年8月12日,甘肅省永靖縣劉家峽國際滑翔基地發生一起滑翔傘高處墜落事故,造成參與人員小思父親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永靖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并出具《“8?12”滑翔傘高處墜落事件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而系高風險體育運動中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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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思表示對該調查報告不能認可,“因為我律師向應急管理局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說明了哪些地方不合法規,都有明確法律出處,但是應急管理局對律師給的意見沒有正面回復,只寫了一個非常不專業的報告,認定這是意外事故。”
她說,報告顯示該滑翔基地行業與屬地監管雙重缺位、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案涉營地周邊居民及永靖縣人民醫院醫護人員反映,該營地此前多次發生飛行受傷事故”。還有一些在該基地學習滑翔傘出事故受傷的人員和她聯系,表示正在進行維權。
12月30日,記者致電永靖縣應急管理局,詢問《事件調查報告》相關情況,接線人員告知此事需向宣傳部門了解。
記者隨即聯系到永靖縣宣傳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事故發生后,應急管理局和文旅局等部門積極進行了處置和應對,死者家屬的律師要求成立調查組,調查前因后果。當地起初表示,航空器事故應由民航部門調查,永靖縣沒有相關權限,但其律師表示可以由當地調查。于是本著屬地管理原則,成立了一個調查組,從省應急部門專家庫中邀請專家進行了調查,出具了報告,認定不屬于安全生產事故,而屬于滑翔傘體育運動意外傷亡事故。對方對這個結果感到不滿意。
而小思認為,調查報告采信了教練的說法,稱8月10日已經結束訓練,實際上她父親買的飛行保險到期時間為8月12日。事前所簽的“免責書”所寫日期是7月31日至8月14日。
小思希望當地重新進行調查,“如果他們不想重新出報告,或者還是說100%的責任在我父親,我只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律師分析:
《自律免責書》不足以成為免責理由
目前雙方對事故性質尚有爭議,而死者事前所簽《免責書》是否合法也有疑問。
北京含墨律師事務所律師吳代月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她指出,機構作為專業的滑翔傘培訓者,應當保障滑翔傘運動場地的安全性,保證開展滑翔傘運動當天的天氣、風向等適宜進行滑翔傘運動,向有關部門提前進行空域報備,并保證機構所提供滑翔傘設備的安全性。以上,需要機構的氣象評估記錄、提示學員當前氣象的記錄、空域報備記錄、滑翔傘設備的型號和具體數據等作為證據,如果存在瑕疵,則可視為機構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吳代月律師說,滑翔傘運動作為一項具有高風險性的運動,機構應在事前對參加人員盡到告知、警告的義務,《自律免責書》雖然對滑翔傘運動的風險進行了一定提示,但對該運動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具體風險點及遭遇突發事件的處理方式沒有進行詳細描述,只能視為對風險進行了部分警告,難以認為完全盡到了告知義務,更不足以作為免責的理由。
滑翔傘學員如果尚不具備自主飛行水平,在飛行過程中,教練應當對學員的飛行狀況、飛行高度、位置等進行提示,如果發生事故應當及時告知處理方法,機構對培訓中的情況應當主動進行錄音存檔等,如果機構無法證明在飛行過程中進行了充分提示,也可能會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她認為,本案中機構的《自律免責書》最多能證明機構履行了部分風險告知義務,其對具體風險的表述不清,只是籠統說明了“有危險性”“具有未知因素”,也沒有說明一旦發生事故學員可以采取的自救措施。因此,這份《自律免責書》可能會作為機構告知過風險的證據,但不足以作為機構免責的依據。具體的責任承擔比例,需要通過上述的具體方面進行考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宋世鋒 徐悅
實習生 陳楷奇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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