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璐)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刑罰執行監督為主題發布第六十批指導性案例。其中,王某某減刑監督案聚焦“再審改判致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如何監督重新裁定減刑”這一問題,明確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監督中的核心職責,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指導。監督結果顯示,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河西監獄不予減刑建議和檢察機關的檢察意見,裁定對罪犯王某某不予減刑。
案情顯示,罪犯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農民。2012年7月2日,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認定王某某與他人共同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且構成自首,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判令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2萬余元。一審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12月6日,王某某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監獄執行刑罰,后轉至天津市李港監獄服刑。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王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其于同年4月30日刑滿釋放。
因被害人申訴,經檢察機關抗訴,2024年1月22日,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王某某不構成自首,維持原審對其定罪和附帶民事賠償判項,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時明確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刑期調整為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24日,王某某被重新交付天津市津西監獄執行刑罰,同年5月15日轉至天津市河西監獄服刑。
經調查,檢察機關發現王某某系累犯且有二次犯罪前科,其服刑期間用于證明認罪悔罪態度的《半年評審鑒定表》、思想匯報等5份自書材料存在筆跡不一致問題,王某某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經委托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筆跡檢驗鑒定,其中4份非其本人書寫。此外,通過詢問王某某、管教民警及審閱當年減刑案卷,證實王某某具備文字書寫能力,無不能自行書寫的特殊原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因再審改判致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的,監獄應在再審判決生效后及時報請法院重新裁定。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監督河西監獄啟動重新報請法院裁定減刑程序。2024年9月19日,河西監獄就擬對王某某提請減刑九個月征求檢察機關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全面審查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認定王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其不符合減刑條件,于2024年10月17日向河西監獄提出不建議對王某某予以減刑的檢察意見。河西監獄采納該檢察意見,于2024年11月4日報請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建議對王某某不予減刑。監督結果顯示,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河西監獄不予減刑建議和檢察機關的檢察意見,裁定對罪犯王某某不予減刑。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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