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轉自:法治日報
歲末年初,“永州隊湘超奪冠,贊助商承諾贈車未兌現”的消息,引發關注。
早在2025年8月,一贊助商為激勵隊員,曾公開承諾表示,“永州隊奪冠就給每位隊員獎勵一臺車”。此后,其又在個人社交媒體賬號上多次重申這一承諾。然而12月27日永州隊奪冠后,該贊助商并未立即現身兌現承諾,其賬號內容也于12月30日全部清空,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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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果有待進一步確認,但“這樣的激勵承諾,算數嗎?”“如果承諾未兌現,球隊能否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等問題被網友們持續討論。
對此,受訪專家和律師表示,贊助商此種“承諾”,可能被認定為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單方允諾”,在沒有送車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當然,從贈與合同的角度看,贈與人在此情形下雖然享有任意解除贈與合同的權利,但該行為本身有違誠信精神,有損企業和個人形象,不值得提倡和鼓勵。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王葉剛教授認為,對于這樣的激勵承諾,可以通過兩種路徑來考慮。一是認定該贊助商的行為構成“單方虛偽”的意思表示,按照意思表示解釋規則,球隊一方知道贊助商的行為構成單方虛偽意思表示的,該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效力,無法在當事人之間成立合同關系或者其他民事關系。二是將贊助商的行為解釋為成立贈與合同的要約,球隊主張其給車的行為構成承諾,此時可以成立贈與合同,但該贈與合同并非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所規定的“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移轉之前撤銷贈與,即贈與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權,可以解除贈與合同。在贈與人解除合同后,贈與合同效力歸于消滅,贈與人也當然無須履行該贈與合同。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付昭華律師表示,從法律角度看,這種承諾算數,但可依法撤銷,一般無需擔責。本事件中,贊助商的公開承諾,有明確的贈與對象、標的和生效條件,完全符合民法典中附生效條件贈與合同的構成要件。因此,該承諾在永州隊奪冠時合同生效,贊助商應當贈與車輛。但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該贊助商在將車輛所有權轉移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在該情況下就可以不再履約且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即便承諾未兌現,球隊也難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是,若其“奪冠贈車”承諾的核心目的是“借球隊熱度提升品牌曝光度、引流銷售”,則可能構成“虛假宣傳”。本事件中,相關贊助商在賽前反復重申承諾,主觀上具有一定借“湘超奪冠”的熱度為旗下汽車品牌引流的商業推廣目的,讓包括潛在購車消費者在內的公眾形成“企業有實力、講誠信”的認知,進而可能影響消費決策;且球隊奪冠后清空賬號,客觀上形成“承諾與實際行為不符”的反差,可能讓消費者對其企業信譽及汽車品牌產生誤解,涉嫌構成虛假宣傳,可能面臨責令整改、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在此提醒相關企業,從長遠發展角度看,企業還是當以誠信為重,積極履行承諾,不能把信譽當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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