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七旬老人為節省喪葬開支自制棺材,卻因違反環保法規、殯葬管理規定被罰款5.4萬元,法院最終以“破壞環境、侵害公共利益”強制執行。這起事件引發的熱議,本質上是國家法治與民間習俗的碰撞,既彰顯了生態保護與殯葬改革的剛性原則,也折射出基層治理中情理兼顧的現實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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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層面看,處罰并非無的放矢。老人砍伐自種樹木未辦采伐許可證,違反了《森林法》的規定;私自制作棺木缺乏生產資質和消毒檢驗,觸碰了《殯葬管理條例》的紅線;而制作過程中油漆廢氣、加工廢水直排,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更是直接違反《環境保護法》,其行為對周邊空氣、水源和鄰里生活造成實質影響。法院依據相關法規和生態環境侵權責任解釋作出判決,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也傳遞出“環境公共利益不容侵犯”的明確信號——無論行為動機是否善意,無論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只要突破環保底線,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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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眾的爭議點恰恰在于“情理”二字。老人自制棺材的初衷是體恤子女、遵循傳統,這種“為自己身后事早做打算”的樸素想法,在農村語境中極具普遍性。喪葬習俗承載著中國人對生命的敬畏與對親情的眷戀,“入土為安”的觀念在老一輩心中根深蒂固。5.4萬元的罰款對于普通農村老人而言,無疑是一筆巨款,與“節省幾千元棺材費”的初衷形成強烈反差,難免讓人產生“執法過嚴”的觀感。這種認知分歧,暴露出政策執行與民間認知之間的鴻溝,也提醒我們:法治的剛性不能脫離現實的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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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善治,應當是法律底線與人文關懷的辯證統一。殯葬改革推行火葬、生態葬,本質是為了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與民眾的長遠利益并不沖突。但改革的推進需要循序漸進的引導,而非簡單粗暴的“一罰了之”。正如部分地區的實踐所示,通過提供免費遺體接運、生態安葬補貼等惠民措施,避開紅白事敏感期開展政策宣傳,能有效減少抵觸情緒。對于老人這樣的特殊群體,執法者更應先做好普法釋法工作,講清私自制作棺木的環境危害與法律后果,提供合規的替代方案,而非在多次勸導無效后直接作出高額罰款。
生態保護與殯葬改革的大方向必須堅持,任何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都應受到規范;另一方面,治理者需要多一份耐心與共情,充分考量民間習俗的延續性和群眾的接受度,通過更精細化的宣傳、更人性化的措施,讓政策從“硬性要求”轉化為“主動選擇”。
法治的終極目標不是懲罰,而是引導人們向善向規。5.4萬元的罰款既是一次法律警示,也應成為一次治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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