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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中國香港水域撞船致人死亡,一名內地油船船長被判14個月監禁。
1月2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出裁決,53歲的船長林壽文駕駛運油船“云鼎15”號行捷徑進入香港海域時,與一輛香港漁船碰撞,致使漁船沉沒,81歲漁船船長死亡。法官認為,被告在本案有持續的疏忽,需對航行安全負責,判處監禁14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11月17日,被告林壽文當時駕駛一艘內地運油船“云鼎15”號,由外伶仃島前往惠州,途經香港仔避風塘附近水域時,未按規定鳴響警示信號、開啟燈光,也未采取有效避碰措施,最終與一艘正在航行的漁船發生碰撞,運油船沒有損壞,但漁船被撞后沉沒,船上6名船員獲救,但船長一直失蹤,直到11月26日在海面上發現遺體。
被告承認,事發當時天色昏暗,無雨無霧,能見度約4至5海里。他看到漁船,但看不見船上是否有人。他稱有用雷射筆及電筒照向漁船,提醒漁船有運油船駛近,但漁船未有開啟自動識別系統(AIS)。
案情顯示,事發時運油船并未沿既定航道航行,而是選擇“抄近路”進入香港水域。被告事后供稱,其所駕駛的運油船曾略向左轉向,但并未立即采取停船措施。直至兩船相距約50米時,漁船未作出任何回應并停船,被告方才停船。然而數秒后發現漁船已無法安全通過,遂改為倒船并開啟船燈示警,但已無法避免碰撞。
事故發生后,運油船立即停船報警,并協助搜救落水船員。6名漁船船員被救起送醫,漁船船長失蹤。9天后,漁船船長遺體在香港海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附近海域被發現,法醫檢驗顯示死因無法確認,但綜合現場情況,推斷可能因溺水身亡。
法庭同時考慮了被告的個人背景。被告來自航海家庭,長期從事漁業及航運工作,持有內地船長資格,自2023年起在涉案船舶任職,過往無任何碰撞事故或刑事紀錄。其為家庭經濟支柱,案發后羈押逾一年,家庭陷入經濟困難。
辯方求情稱,事故發生時漁船未開啟自動識別系統,被告對現場態勢判斷失誤,但事后積極配合調查,并對造成他人死亡深表悔意。然而,法官認為,相關因素不足以減輕刑責。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被告作為運油船船長,負有最高航行安全責任,案發時是晚間,在能見度有限的高風險環境下未安排瞭望員值守,違反避碰規則,且反應明顯遲緩,其疏忽并非一時失誤,而是持續、累積性的判斷失當,最終造成嚴重后果,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示警惕。
判決稱,被告明知夜航風險較高,理應加強瞭望、保持安全距離并及早采取減速或停船措施,但卻以船員疲勞為由,未安排瞭望員值班,屬管理失當,對航行安全構成重大隱患。
綜合案情,法院裁定被告在高風險航行環境下嚴重違反航行安全規范,判處其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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