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患者在山東省某醫院手術后出現并發癥,家屬情緒激動地在醫院大廳吵鬧,要求醫院給出解釋和賠償。醫院工作人員耐心引導,告知他們可以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爭議。經過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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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山東省即將實施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倡導的解決方式之一。該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73號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出臺背景
這項新規共三十三條,從醫療糾紛的預防到處理各環節都有明確規定。辦法的出臺背景清晰明確。山東省醫療服務量持續攀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與現有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之間的矛盾愈發凸顯,醫療糾紛時有發生,成為影響醫療秩序、醫療安全及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
辦法明確指出,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應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遵循屬地負責、預防為主、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制度亮點
新辦法的最大亮點在于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預防”。它首次將醫療糾紛預防納入醫療機構日常工作體系,要求醫療機構不僅要制定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還要設置專門部門或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與以往規定相比,新辦法增加了多項具體措施。對于爭議較大的病歷封存問題,辦法明確指出可以封存復印件而非原件,這樣既保全了證據,又不影響正常醫療活動進行。
另一個顯著變化是對醫患溝通和信息公開的要求更高。新規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醫療機構等級、服務內容、重點學科、醫療技術準入、服務流程、診療須知、收費標準等信息。
辦法還強調加強醫療風險管理,對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要求提前制定應急預案,主動防范突發風險。
核心內容對比
為了幫助臨床醫生更好地理解新舊政策差異,我們整理了《山東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中的關鍵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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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變化體現了從被動應對到主動預防,從模糊處理到清晰規范的轉變趨勢,為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置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指引。
臨床應對要點
病歷管理的嚴格要求:新規對病歷書寫、保管和修改提出了更高標準。臨床醫生需要確保病歷填寫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規范。特別要注意,病歷歸檔后原則上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必須經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批準,并保留修改痕跡。
知情同意的深化落實:在獲取患者知情同意方面,醫生不能簡單滿足于形式上的簽字,而要確保患者真正理解病情、醫療措施及潛在風險。特別是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必須全面告知醫療風險、替代方案等內容。
糾紛處理的理性態度:當醫療糾紛發生時,醫生應保持專業態度,主動聽取患方意見,配合醫院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新辦法特別規定,當患方請求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或雙方分歧較大時,醫療機構應當引導其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安全意識的全面增強:面對可能的安全威脅,新規賦予醫務人員在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臨床醫生應當了解這一規定,同時也要熟悉所在醫療機構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實施前的準備建議
距離新辦法正式實施還有一段時間,臨床醫生可以充分利用這段時間做好準備:
系統學習新規內容:通過醫院組織的培訓或自學,全面了解新辦法的各項規定,特別是與日常診療活動密切相關的條款。
審視當前工作流程:對照新規要求,檢查自己在病歷書寫、知情同意獲取、醫患溝通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足,及時改進。
參與醫院預案制定:積極投身醫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預案的制定與完善工作,從臨床實際出發提出建設性意見。
培養法律意識:增強醫療法律知識的學習,了解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程序和自己在其中的權利與義務。
新規即將實施
山東省這項新規的實施,不僅為醫療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也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升醫療質量創造了制度條件。對于臨床醫生而言,這既是挑戰也是機遇——通過積極主動地適應新規要求,不僅能更好地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也能提升自身專業素養和醫療服務質量,最終為患者提供更安全、更優質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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