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網站2026年1月4日發布的消息,江蘇省首例長江大橋交通事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近日宣判。南通市生態環境局訴蘇通大橋槽罐車追尾致航空煤油泄漏事件相關責任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獲得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相關被告被判支付因交通事故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24萬余元。該案系江蘇省首例長江大橋交通事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2024年2月25日,蘇通大橋由北往南方向相關路段發生槽罐車追尾事故,事故一方的航空煤油發生泄漏。經調查,事故導致車載大部分油品發生泄漏。事故發生后,地方政府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多個單位緊急趕赴現場處理。經生態環境部門監測和專家分析,當次事故未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但由于油品泄漏后進入大氣等外環境,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
![]()
受賠償權利人南通市人民政府指定,南通市生態環境局牽頭開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考慮到本案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修復效果評估評審專家庫3名專家開展了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最終,評估專家認定本次事故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24.8萬余元。2024年8月9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向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及相關保險公司寄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相關責任人均未參加磋商會議。后南通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判決,要求人保財險景德鎮市分公司、平安財險深圳分公司羅湖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各半承擔相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
相關部門在抓好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的同時,在事故處置后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追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24萬余元,在交通領域落實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理念。本案中,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協同開展、采用專家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以及強化機動車保險公司保險理賠責任要求等做法,為后續類似交通事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借鑒。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