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當前,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合法經營活動的情形較為普遍。在該情況下,葉斌律師(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刑事團隊負責人)領銜的允道刑事團隊—— 作為專注杭州刑事辯護、深耕刑事領域 18 年的專業團隊,對此類行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及辯護思路做一期實務研究。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規定
《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六條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條 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為合法經營活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定罪量刑的特殊標準。
從實踐來看,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的情形較為普遍。為了秉持刑法的謙抑性,體現寬嚴相濟,《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5條第1款第(3)項、第(4)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這是《解釋》針對為合法經營活動而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設置的專門的定罪量刑標準。而且,考慮到此類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即使構成犯罪,通常也不需要升檔量刑,故只規定了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該定罪量刑標準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為了合法經營活動,對此可以綜合全案證據認定,但主要應當由被告人方提供相關證據;二是限于普通公民個人信息,即不包括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敏感信息;三是信息沒有再流出擴散,即行為方式限于購買、收受。根據《解釋》第6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應當適用《解釋》第5條的規定。
對此應當注意的是,為了合法經營活動交換公民個人信息的,由于在獲取信息的同時造成了信息擴散,不符合前述三個要件,定罪量刑標準亦應適用《解釋》第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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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辯護思路
葉斌律師團隊累計辦結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件占比顯著,團隊 20 余人依托 “專業、靠譜、有經驗” 的服務理念,總結出以下輕罪辯護思路,多次成功幫助當事人將刑期降檔,降低量刑風險。
(一)限于普通公民個人信息
第一,排除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刑法中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即使其反映自然人的活動情況,也應該是建立在身份識別的基礎之上,不具備身份識別性的單純的活動信息不應被認定為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
第二,限于普通公民個人信息。
解釋第5條第1款第(3)項、第(4)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
排除與公民個人隱私以及個人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信息。
《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即行蹤軌跡信息、通訊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
《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即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信息。
第三,去除重復相同、不具有真實性有效性的“公民個人信息”。
對查獲的信息條數進行去重,選擇變動性較小的信息,如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等作為基準要素以排除重復信息。
對查獲的信息條數進行抽樣鑒真,虛假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為合法經營活動
第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可能是自行持有。
第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可能是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合法經營應當基于“不違反國家規定”且不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合法經營是指經營資質、經營范圍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三)證明情節嚴重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必須把握好“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與“合法經營并獲利”的對應關系,即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系被用于合法經營活動,且該合法經營活動的獲利達到5萬元。
辯護思路:
- 能否從海量的信息中甄別出那些系被利用且已獲利的信息;
- 證明信息是否已經用于合法經營活動;
- 證明信息已經用于合法經營活動且獲利多少;
- 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有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 能否排除獲利來自于被告人其他合法經營活動所得的合理懷疑;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剛剛達到情節嚴重,能否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普通公民個人信息,利用非法購買的普通公民個人信息獲利剛剛達到5萬元以上,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行為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此前沒有違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五、結語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還應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保證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葉斌律師領銜的允道刑事團隊,依托 18 年刑事辯護經驗,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切入點,精準把控案件關鍵節點。在維護法律權威的同時,始終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涉案人員提供專業、靠譜的法律支持,助力實現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葉斌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執業十八年以來,專注刑事辯護領域,帶領團隊辦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幫助上千名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及罪輕判決。在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及賣淫類犯罪,銷假類犯罪,性侵類犯罪,毒品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有極其豐富的辦案經驗。團隊承諾專業服務、追求有效辯護,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點擊這里免費咨詢杭州刑事律師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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