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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一高三學生張俊豪在上學路上,被鄰居王某桂開車撞倒,一年多后不幸離世。
王某桂報警時稱,是交通事故;
公安機關卻以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
最終,法院卻判王某桂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從交通肇事罪到故意傷害罪,最終判故意殺人罪,罪名為何一再升級?
只因王某桂做了一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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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么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故意為過失,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嚴重后果。
但本案中,王某桂與張俊豪一家存在長期鄰里糾紛,曾揚言報復。事發當天,王某桂更是主動掉頭、加速追趕、猛烈撞擊。這一系列行為表明,王某桂主觀上絕不是過失,而是故意。
因此,警方很快排除了交通肇事罪,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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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何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是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了死亡后果,而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究竟是想傷人,還是想殺人。
如何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不要看他說了什么,而要看他做了什么。行為,才能真實地反映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本案中,王某桂的一個動作,是法院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關鍵所在:
三次變道,兩次加速。
根據在案證據,張俊豪發現后方車輛異常后,曾試圖變道躲避。而王某桂竟然跟隨張峻豪三次變道,并從時速約50公里加速到約95公里/小時,然后高速撞擊張俊豪。
這個動作,徹底暴露了王某桂的主觀故意——殺人,而非傷人:
1、行為方式表明,他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
王某桂駕駛車輛,從后方高速撞擊騎行中的電動自行車,這種行為存在極高的致死可能性。作為一個有正常認知能力的駕駛人,王某桂應當預見到這種撞擊極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但他仍然選擇了這一方式,這證明其主觀上至少是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
2、行為過程表明,他主觀上是故意,而非過失
張俊豪曾試圖變道躲避,但王某桂隨之三次變道調整方向,確保撞擊能夠完成。這充分說明其不是“剎車沒剎住”,而是有明確目標、有意識控制下的行為。
3、兩次加速行為,再次證明其積極追求死亡的主觀故意
在已經高速行駛的情況下,王某桂仍兩次明顯加速,最終以約95公里/小時的速度撞擊。這一行為表明,他不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更是在積極追求更嚴重的撞擊后果。
4、整體行為與傷害的辯解存在矛盾
如果僅是想教訓、傷害張峻豪,完全可以選擇危險性較低的方式,如別停車輛、輕微剮蹭等。但王某桂選擇了最危險、最可能致死的方式——高速追尾撞擊。這種行為方式與王某桂“只是想傷害他,不想讓他死”的辯解,存在矛盾,無法自圓其說。
三次變道,兩次加速,是王某桂殺人故意的外在表現,法院正是基于這一系列客觀行為,認定王某桂主觀有殺人的故意,其犯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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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場積怨,一個動作,毀掉了兩個家庭
三次變道,兩次加速——這一個動作,劃清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成為定罪的關鍵。
一起本可化解的民事糾紛,一念之差,一個動作,最終演變成一起刑事犯罪,毀了兩個人的一生,也毀了兩個家庭,令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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