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今天(1月6日)發布公告,加強上市藥品委托生產監管,明確各方義務和責任,督促委托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共同履行保障藥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
《公告》主要包括強化受托生產企業責任、加強受托生產監督管理和其他事項三個部分的內容,并以附件形式對《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申請資料、出具要求和出具模板予以明確。
1 強化受托生產企業責任
《公告》明確了受托生產企業的總體要求及應當具備的條件,強調受托生產企業接受委托前應當對持有人及受托生產產品進行評估,并進一步細化了受托生產企業在技術轉移、風險防控、質量管理體系銜接、質量信息溝通、共線生產管理、變更管理、留樣和穩定性考察、產品放行等方面的要求。
2 加強受托生產監督管理
《公告》明確了委托和受托藥品生產許可事項辦理程序及委托生產許可時限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了無菌藥品等高風險產品委托生產、長期停產品種恢復生產等管理要求,要求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強化藥品委托雙方企業關鍵人員履職能力的考核評估、依據風險強化檢查和抽檢、做好跨省監管協作和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
3 其他事項
明確《公告》發布后的執行和整改要求;明確支持鼓勵創新藥、臨床急需藥品等委托生產,鼓勵委托雙方采用生產質量信息化管理系統,推動產業深度轉型升級,鼓勵發展新質生產力。
為加強委托生產藥品的質量管理,確保能夠滿足藥品質量追溯和調查要求,結合監管實踐和業界意見建議,根據風險管理原則,《公告》規定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留樣和穩定性考察工作,經持有人評估認為有必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均應當對關鍵物料開展留樣或者對相關制劑產品開展留樣及持續穩定性考察,確保滿足藥品質量追溯和調查要求。對于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偏差的相關批次產品、重大變更獲批實施后生產的最初三批次產品,委托雙方均應當對相關制劑產品開展留樣及持續穩定性考察。在同一集團內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的企業之間委托生產藥品的,或者受托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生產、檢驗全過程數據,并能與持有人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可由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一方進行留樣及持續穩定性考察。
上述規定中“重大變更”是指根據法律、法規或技術指導原則規定,可能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重大變更情形。
持有人的留樣和穩定性考察工作,可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其他藥品生產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原則上不得委托生產該藥品的受托生產企業開展。如涉及個別檢驗項目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頻次較少的專業設備,持有人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穩定性考察。此外,對于半衰期較短的放射性藥品,委托雙方應當根據委托協議規定,嚴格按照藥品GMP要求開展留樣和穩定性考察工作,由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留樣和穩定性考察工作的,持有人應當加強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督和審核。
為確保無菌藥品、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等高風險產品委托生產質量安全,提升企業質量管理能力,《公告》規定擬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原則上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至少一方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同劑型無菌藥品商業化生產經驗。同時規定擬受托生產無菌藥品的,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均應當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且其中至少三年為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擬受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應當具有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
結合業界意見建議,同時為推動政策支持導向落地實施,根據風險管理原則,《公告》規定,對于部分無菌藥品或者企業,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具有三年以上同劑型無菌藥品研發或者生產經驗的可以開展無菌藥品委托生產,具體情形包括:
屬于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國家短缺藥品、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臨床急需藥品、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藥品、治療罕見病的藥品,以及已在境內上市的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情形;
在同一集團內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的企業之間委托生產的無菌藥品;
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實記錄物料管理、生產、檢驗、放行全過程所有數據,并能與持有人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受托生產企業;
主要參與擬受托無菌藥品研發、臨床試驗藥品生產的受托生產企業。
(總臺央視記者 張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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