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寫過一篇,當時做了一個調查:
你認為國央企的收入差距,應該拉大還是縮小?
國央企內部的收入倍差,控制在多少倍比較合適?
大約有1000名受訪者參與調研,結果是這樣的:
約67%的受調查者表示收入差距“應該縮小,體現公平性”;
也有28%的小伙伴表示“應該拉大,體現激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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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的受調查者表示,國央企內部的收入倍差應該控制在“2-4倍”,24%的受調查者表示應該控制在“2倍以下”,18%的受調查者表示應該控制在“4-6倍”,
認為收入差距應該在6-8倍、8-10倍、10倍以上的受調查者,僅各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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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樣本量不多,且公眾號十多萬讀者還是以基層員工居多,要求“縮小差距”的呼聲其實是可以預料得到的,這也反映了人民群眾對于公平公正的訴求。
不過對于“收入倍差”的調研結果,還是有些出乎意料。
眾所周知國央企的收入差距其實遠遠小于民企、外企,
一方面有工資總額的限制,
國央企的薪資通常都會結合考慮行業薪酬水平、地區工資指導線、企業經濟效益,
以及橫向對比同類企業,有時還會考慮到社會公平的因素,所以會設置嚴格的工資總額。
國央企的薪資也往往要低于同行業的民企、外企。
另一方面高層有限薪,
GWY國資委下屬100家央企的負責人,目前年薪普遍控制在100萬元以內,
二三級單位以前沒有這么多限制,很多企業“薪酬倒掛”,下屬單位負責人收入遠高于總部高管,但去年以來這一現象也開始得到糾治。
此外還有薪酬倍差的限制。
根據目前的政策精神,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普遍控制在職工平均工資的八倍以內。
如果放到民企、外企,這樣的薪酬差距簡直可以忽略不計,
因為民企外企是認本事的,只要你能為企業帶來效益,給多少都不為過。
相反你在老板眼里價值不高、可替代性強,那么你就只能拿到一個糊口的薪水, 你不干有的是人干,就是這么現實。
而國央企由于“國”字頭屬性,又由于很多企業說白了是靠國家的平臺、政策、資源賺錢,
所以員工就覺得那個位子誰上去都能干,憑什么你能拿這么多。
所以國央企的薪酬差距到底應該控制在多少倍合適?
這個問題其實沒有標準答案,但我們可以看到,政策上是一直在壓降高管薪酬的。
早在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就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規定:
央企高管薪酬上限不得超過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倍。
就在2011年,當時的中集集團總裁還拿到了 957.74萬元的“天價薪酬”。
對比現在普遍7-8倍的收入倍差,但其實差距已經大大拉平。
對于企業來說,限薪其實是把“雙刃劍”。
一方面,限薪可以相對拉平高管與普通員工之間的收入差距,
是對部分企業高管薪酬畸高現象的一種糾偏;
另一方面,“限薪”本身某種程度上又是對市場邏輯的背離。
事實上,并不是所有國央企都能靠壟斷、資源、政策、牌照獲得高額利潤,大部分企業還是要靠自己去市場上搶飯吃。
對于這樣的企業,對于那些真正具有企業家精神和才能、能夠帶領企業發展壯大的管理團隊,對于那些真正有貢獻的人才,多拿點錢也無可厚非。
歸根到底,國央企的收入差距,并不能簡單地“拉大” 或 “縮小”,
核心仍然是“分類管理”的落地:
對于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競爭性國央企,
薪酬應更大程度地與市場接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對于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商業二類國央企,
應綜合考量經濟效益指標與戰略任務指標,薪酬更具創新性和靈活性;
對于以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目標的公益類國央企,
則應以社會效益為先,控制收入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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