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中辦發〔2025〕22號)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精神,國家能源局全面修訂《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研究制定了《能源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國能發資質規〔2025〕109號,以下簡稱《辦法》),目的是夯實能源信用制度基礎,規范有序開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推動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應用,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和治理機制,有效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營造誠信行業氛圍和良好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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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辦法》的意義和必要性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了社會信用體系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基礎性地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信息披露、社會信用、兼并重組、市場退出等制度,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法治經濟、信用經濟。2025年出臺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均對信用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根據國家能源局黨組的總體安排,能源信用工作必須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深化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及應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三個全面提升”,有力支撐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一是全面提升能源信用工作法治化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要求加強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用記錄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5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5年版)〉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25〕297號)印發后,《辦法》亟需及時對標上位法律和政策文件新要求,夯實信用信息數據歸集共享及應用管理的基礎,切實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和治理機制,全面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理念,強化依法行政能力建設。
二是全面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質效。《辦法》立足建立能源行業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示披露、評價應用、信用修復、異議處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全鏈條制度規范,與失信行為分類、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監管應用措施、經營主體合法權益保障等實現有效銜接,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及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和權威性,進一步深化信用信息在行業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融合應用,充分釋放信用管理效能。
三是全面提升信用管理和服務精準性。《辦法》通過明確能源行業公共信用信息范圍及相關管理內容,有助于后續建立完善清單管理制度及公共信用評價標準體系,促進相關部門(單位)綜合研判能源行業經營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實現行業監管資源的優化配置,預警信用風險,精準靶向服務,統籌行業信用共建,為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治的能源行業信用體系、維護公平有序競爭市場秩序提供基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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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34條,包括總則、信用信息歸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信息應用、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國家能源局權責事項,建立完善能源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依據、基本原則、能源行業公共信用信息定義、主管部門職責權限等內容,為能源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奠定法治基礎。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對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5年版)》13類公共信用信息,結合國家能源局權責事項范圍內具體業務事項,將能源行業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范圍劃分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狀況信息”和“其他信息”4類,做到歸集標準口徑一致。同時,明確能源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為能源行業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平臺。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明確了能源行業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和公示渠道,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 的通知》(國辦發〔2025〕22號)劃分失信信息分類,規范信息公示范圍和期限。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依據《全國失信措施基礎清單(2025年版)》和國家能源局權責事項清單,將信用信息應用嵌入能源行業行政管理全流程,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逐條列舉相應措施。應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公共信用評價標準,組織開展公共信用評價,根據經營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推行信用承諾制,建立承諾跟蹤機制,將承諾履行情況列入信用記錄。
第五章 信用修復。按照國家最新信用修復政策規定,明確能源行業經營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流程、條件、時限,以及修復權益保障等內容。
第六章 異議處理。明確經營主體認為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國”網站提出異議申請,并規定了異議處理的辦理流程、時限要求以及相關權利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對主管部門提出監督管理要求,確保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依規,同時,明確社會公眾投訴舉報、加強信用信息安全保護等事項。
第八章 附則。對文件有效期、解釋權限和效力等內容予以明確,同時廢止《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國能資質〔2016〕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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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
下一階段,國家能源局將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全面落實《辦法》,依法依規開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制度。依據《辦法》,抓緊修訂完善能源行業信用信息數據清單、行為清單和評價標準規范,落實統一公示及信用修復制度要求,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組織企業、行業協會等規范開展信用工作。
二是加強系統保障。完善能源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及“信用能源”網站,進一步推進與相關部門(單位)系統平臺互聯互通和信用信息共享。落實國家要求,依托“信用能源”與“信用中國”系統網站同步公示行政處罰信息、開展信用修復。
三是深化監管應用。根據《辦法》,結合能源行業實際需要,研究制定相關領域的信用應用措施,有效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營造誠信環境。
四是確保合法權益。加強監督管理,指導相關部門(單位)做好能源行業經營主體信用修復、異議申請等工作,確保相關主體合法權益。同時,落實信用信息侵權責任追究和應急處理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安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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